关于依法处置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交通违法、事故车辆的
公 告
洛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道路交通执法、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依法扣留一批交通违法车辆,当事人逾期不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107 条之规定,现向社会进行公告,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置,所得价款全部上缴国库。
附:公告车辆信息
洛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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