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四川崇州一小区内,大型犬扑倒并撕咬一名两岁女孩,致女孩肾挫裂伤、肋骨骨折,此事引发关注。女孩母亲告诉新京报记者,母女两人刚出单元楼就遭到了狗攻击,当时狗主人不在周边。
16日下午,涉事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回应新京报记者称,狗咬伤人后溜走,警方等部门正在全力寻找。有媒体报道,当地警方称,涉事犬是一条罗威纳犬,有主人。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此事中如果这只犬有饲养人,则饲养人可能涉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也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女孩母亲:将追究犬主及小区物业责任
事发现场视频显示,草地上有一黑一白两只大型犬,黑色犬正撕咬一小孩,一名女子拼命将孩子护在身下,但大型黑犬仍几次咬住小孩并不停拖拽。之后在一名保洁阿姨和附近居民的帮助下,才将犬只赶走。
接诊医生告诉新京报记者,女孩背部有撕咬伤,背部左右两侧到臀部均有严重外伤,CT显示肾挫裂伤,目前伤情基本稳定。
成都崇州市公安局通报显示,此事发生于羊马街道恒大西辰绿洲小区内。经调查,10月16日8时许,邓某与女儿唐某在小区楼下行走时,遇一黑色犬只和一白色犬只,黑色犬只对唐某发起攻击,将其咬伤。8时30分,邓某、唐某被送至医院。经诊断,唐某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医疗救治专家组将根据检查情况完善后续医疗救治措施。邓某体表擦伤,已处理。公安机关正全力展开调查处置工作,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记者从女孩母亲处了解到,被咬女孩今年2岁11个月,事发时狗主人不在周边,下一步她将追究犬主及小区物业责任。
律师:犬只伤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担责
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第三十三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将犬只装入犬笼子、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此外,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此事中如果这只犬有饲养人,则饲养人可能涉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这只犬没有饲养人,仅是流浪犬,基本可以不考虑刑事责任问题。
付建表示,在民事方面,如果犬主人没有牵绳导致犬只咬人事件发生,犬主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等。此外,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狗主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伤害他人。如果犬主人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据媒体报道,当地警方称,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涉事犬是一条罗威纳犬,有主人。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罗威纳犬出现在多地发布的《禁养烈性犬种目录》中,已被多座城市列为禁养犬。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从刑事责任来看,在司法实务当中,饲养人因烈性犬伤人、致人死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不鲜见。”孟博提醒,在养犬时应及时查询本地的养犬规定和禁养犬种名录,杜绝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行为。市民如果受到烈性犬、大型犬的攻击伤害,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及时报警,查明烈性犬、大型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以便后续向责任主体通过司法途径追责,维护自己的权益。
过往案例: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未拴束伤人,主人被判赔
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23日判决的一起案例,2019年5月18日,原告吴某带领宠物狗参加上海宠物领养日活动,被被告陆某某救助的罗威纳烈犬咬伤。庭审时,陆某某表示,自己非罗威纳犬的饲养人,救助后一直将犬放在流浪狗基地饲养,此举没有违反个人禁止饲养烈性犬的规定。事故发生时,已经将烈犬交给活动主办方的义工,自己并不在场,故不应承担该犬所造成的损害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便如陆某某所述救助后其委托流浪狗基地饲养,但本案致人损害事实并非发生在流浪狗基地,陆某某从流浪狗基地接犬参加上海宠物领养日活动的行为意味着其有义务控制该犬,以避免危险的发生。最终,法院判决,陆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医疗费等合计56,609元。
据北京海淀法院2022年8月发布的一起案例,高某和爱人在小区外等红绿灯时,被一只没拴绳的灰色大型威玛犬咬伤,高某被诊断为右侧腹壁狗咬伤伴皮裂伤。据了解该大型威玛犬是程某所养,事发当天程某的父亲外出遛狗,当天路上行人较少,其父亲就解开了拴束绳。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一方违反养犬管理规定,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且出户遛养该烈性犬时未对犬只进行拴束,导致该犬只咬伤高某。因此,程某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程某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衣服损失共计8475.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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