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定在11点18分举行的结婚典礼,新人家人突然被婚庆策划告知,改在了11点38分。新人家长认为,这改变措手不及,一切程序被打乱,而且就餐时间因为典礼延后而延后,菜品都凉了,造成宾客不满意。因此要求婚庆公司赔偿一万元。双方到法院后,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婚庆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应赔偿三千元给原告。
据原告介绍,自己与我市一家婚庆公司签约承办典礼,双方约定,于上午11点18分举行婚礼,但当天时间到了典礼还未开始,自己就询问策划,被告知说典礼时间改在11点38分举行了,推迟20分钟。对此自己措手不及,一切进程被打乱,由于典礼在一楼,就餐在二楼,本已在一楼坐好的宾客纷纷离开,造成典礼时座位冷清,场面难看,就餐时由于时间推迟,菜品凉了,宾客不满意,评价不好。而且典礼时间过程缩水,也是由于时间推迟造成的。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而被告的婚庆公司辩称,婚礼时间在上午11:38举行,是与二位新人确认过的,已经于婚礼前与新人确认了时间和流程,要求赔偿一万元没有依据。
法院认定,原告是新郎家长,原告和婚庆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婚礼时间是11点18分。但婚礼实际举行时间是11点38分,婚庆公司未提前通知新郎家长婚礼拖延20分钟。关于争议焦点,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本案中,婚礼的实际开始时间为11点38分,而婚庆公司未在婚礼开始将更改婚礼开始时间的事实告知新郎家长,而案涉婚礼对于新人及合同相对方家长均具有特殊意义,且参加婚礼的宾客基本均系新郎家所邀请,婚礼时间推迟20分钟对婚礼的进行亦造成了一定影响,故婚庆公司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合本案的上述情况、并参考合同约定,法院认为婚庆公司应当向原告承担3000元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判处婚庆公司给付原告违约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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