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住在长沙县三一街区的业主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条动态称:“小区篮球场每天上午都有人跳广场舞,一楼的邻居不堪其扰,搞了一个喇叭循环播放‘恐龙抗狼’,现在我的头要炸了。”
10月11日,记者到该小区走访,几位业主表示,可以理解一楼业主的行为。使用喇叭外放音乐的业主曾先生表示,自己曾经采取多种方法,希望大妈们不要在篮球场里跳广场舞,实在没招才想到“用魔法打败魔法”的方式。
小区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钟先生表示,此前接到过曾先生等人的求助。“我们一直在巡逻,而且给球场上了锁,上午没到8点不会开门。后续我们会尽量多组织业主们一起进行协商。”
1楼业主用大喇叭“对抗”广场舞大妈,
有邻居表示“头都要炸了”
近日,一位住在长沙县三一街区的业主发布了一段视频:一些大妈正在楼栋不远处的篮球场里跳着广场舞,随后镜头一转,该业主所在楼栋1楼草坪上挂着一个大喇叭,正循环播放着最近热门的网络洗脑神曲,“我没K我没K”的声音不绝于耳。
该业主表示:“现在我的头要炸了,我的天,还要不要人活了。”
10月11日下午,晨意帮忙记者来到长沙县三一街区。该小区一共有26栋,住了3000多户居民。篮球场位于3栋旁边,记者未在现场看到喇叭。篮球场大门已经上锁,大门旁边挂着温馨提示:“严禁攀爬,篮球场开放时间8点到12点,14点到21点。”
小区业主王先生说:“大妈们一般上午9点多就开始跳广场舞,跳到11点半左右,把篮球场‘占领’了。旁边楼栋的年轻人可能想睡个懒觉都睡不好。”他表示,自己对放喇叭一事有所耳闻:“是搞过一次,可能是跳广场舞的人吵得他们太烦了,这一栋的业主就拿喇叭吵了回去。”
住在6栋的吴先生表示,虽然自己没有受到太大影响,但他理解3栋业主用喇叭“对抗”篮球场大妈的行为,“应该是无奈之举,实在想不到更好的办法了才会采取这样的行动”。
涉事业主:
多次沟通无果,被迫“用魔法打败魔法”
10月11日,晨意帮忙记者联系上放置喇叭的业主曾先生。曾先生表示,喇叭确实是自己放的,此前广场舞大妈们一直在篮球场跳舞,有时严重影响了他和其他业主的生活质量。“有的时候我在家里睡个懒觉都睡不安稳。小区里也有不少年轻人和上夜班的人,可能和我有一样的烦恼。我和大妈们沟通过,也和物业公司反馈过,但有点治标不治本的感觉。”
曾先生说,10月9日早上,听到大妈们播放广场舞的音乐后,他就在球场边上放了一个喇叭,“如果她们播放的音乐音量没有超标,那我也用没有超标的音量播放其他音乐,感觉只能用这种互相伤害的方式”。
小区物业公司项目经理钟先生表示,此前收到过曾先生和其他业主的求助,他们也曾进行过协调处理。“我们在小区业主群里做过提醒,如果要跳舞,音乐音量不能超过45分贝。此前我们也给过建议,建议她们戴耳机跳,但有些人表示戴着耳机跳舞没有感觉,就继续外放了。”
钟先生表示,后续会继续加强巡查力量,同时多与曾先生以及跳舞大妈们进行沟通,“小区居民比较多,希望大家能够互相理解”。
律师:
业主之间应互相理解
曾先生使用喇叭播放其他音乐“对抗”广场舞大妈的行为是否可取?如果广场舞大妈跳舞音量过大,其他业主可以采取哪些方法维权?晨意帮忙记者咨询了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副主任刘研律师的意见。
刘研表示,如果曾先生使用的喇叭分贝没有超过相关规定标准,那么他的做法没有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他播放的内容不能涉及对他人的人格权的侵害,比如侮辱他人或是造成了他人社会影响评价的降低,影响到别人的生活形象,否则被攻击对象可以主张人格权的索赔。另外,如果说他播放的声音可能会涉及一些违背公序良俗的,比如骂街的这种声音,这个就显然是违法行为。”
刘研表示,如果曾先生的喇叭和大妈们跳舞的音乐都超过了相关标准,那么双方的行为都不可取。“采取以噪声制噪声的方式本身也构成了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不值得提倡。这种情况下曾先生自己也会被处罚,是得不偿失的。”
刘研认为,小区是属于大家共同的公共空间,共同的公共空间不属于某一个人,也不属于某一群人。大家在使用公共空间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小区所有业主的共同的感受,不能因为自己的一己私利而影响到他人工作和生活。同时,当业主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能选择通过违法的方式去对抗,而应该采取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尽到自己的服务监管职责,对于影响到小区居民的违法的行为要及时制止,营造和谐的小区环境;作为行政监管部门,遇到这样的投诉时,要对相关的违法行为采取相关的执法措施,做到执法必严,同时也要做好普法宣传,让小区的业主知法、懂法、守法,共同建设和维护法治和谐的小区环境。
刘研表示,目前很多小区都有类似现象,希望小区居民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第一时间向小区的管理方或者是环保部门进行投诉,等待小区物业管理方或者环保执法单位出面协调解决,而不是采取所谓的自力救济,以暴制暴。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