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刘国朝同志为汝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汝州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刘国朝同志为汝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
汝州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韩春晓同志辞去汝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汝州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接受韩春晓同志辞去汝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报汝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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