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破坏黑土地惩罚性赔偿,最高法发布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案例

涉破坏黑土地惩罚性赔偿,最高法发布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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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最高法介绍,在本次案例发布中,特选取一件保护黑土地资源的典型案例。这是吉林省首例适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保护东北地区生态环境的决心和力度。

案情显示,2021年1月至5月,王某甲、王某乙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泥炭土,形成采坑11处,总面积超6万平方米,共非法开采泥炭4.8万余立方米,价值290余万元。

针对王某甲、王某乙的上述行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刑事判决,对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甲与王某乙已足额交纳刑事罚金。鉴定机构对王某甲、王某乙盗采泥炭土造成的土壤生态损害恢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出具鉴定意见。某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甲、王某乙对涉案土壤进行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金及鉴定费、财产保全费。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虽然王某甲、王某乙因非法采矿行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但不影响其二人依法承担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王某甲、王某乙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价值290余万元的泥炭土,情节特别严重,属于故意破坏生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检察机关起诉请求判其二人承担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一倍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符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甲、王某乙对案涉土壤进行生态修复,如未能按期修复则应支付土壤生态修复费用;王某甲、王某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金、鉴定费、财产保全费。该案判决后,王某甲、王某乙未上诉,并主动履行了对案涉土壤进行生态修复等全部义务。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案涉土地已修复完毕,具备了基本耕种条件。

最高法指出,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民法典对现代社会环境问题作出的时代回应。该案全面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认定要件、计算基数和倍数等具体问题上作出示范,对落实民法典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全面加强东北地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还涉及多种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东北地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某矿业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补偿职责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区人民政府对被招商企业因政府行为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有效保护了企业的信赖利益,同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吕某涉嫌合同诈骗、诈骗宣告无罪案中,人民法院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维护稳定、规范、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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