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女士在网上订购了一张高铁二等座票,因故未乘车,于是在网上申请退票,显示退票成功,但未退费。随后邓女士到火车站退费,但因纸质报销凭证丢失遭拒。邓女士将铁路公司、购票网站运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铁路公司退还全额购票款626元及利息,网站运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驳回邓女士的全部诉请。
邓女士诉称,她持身份证到火车站办理退票手续时,工作人员称,因邓女士已经打印过纸质报销凭证,所以需要一并提交纸质报销凭证才可办理退票。但邓女士不慎将纸质报销凭证丢失,工作人员称不能补打,且没有报销凭证无法退票。
邓女士认为,铁路公司拒不退还购票款,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退还;此外,网站运营公司未就退票事宜尽到合理说明、提示的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铁路公司辩称,邓女士没有通过官方平台订票,铁路公司没有授权任何第三方网站代售铁路车票;邓女士丢失了报销凭证,她使用的购票网站的退票提示不完整。因此不认可邓女士的诉请。
网站运营公司辩称,车票款是由铁路公司收取的,公司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另外,网站已经对退票相关事项做了充分告知,邓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妥善保管报销凭证的义务。
经查,《铁路旅客电子客票暂行实施办法》、12306.cn官方网站、12306手机APP中对退票退款事项的告知,均有“已打印报销凭证的铁路电子客票办理改签、退票手续时,须收回报销凭证”等类似提示。邓女士使用的购票网站APP上也提示,“已打印报销凭证:在线办理或车站指定窗口办理退票,办理完毕后,需在180天内携购票证件原件到任意车站窗口交回报销凭证,凭证交回后,退款将在15个工作日内原路返回付款账户。”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邓女士领取了所购车票的报销凭证,相应的退款流程应当根据铁路部门的规定进行。
铁路公司已经就退票退款事宜尽到了充分提示的义务,电子客票报销凭证为国家税务机关认证的有价票据,已经领取了报销凭证的乘客在进行退票退款时提供该原始凭证,不仅是铁路部门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也是完善国家税收监管的要求。所以法院不支持邓女士主张铁路公司退还票款的诉讼请求。
网站运营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购票前和退票中均对退票退款事宜进行了提示,故法院不支持邓女士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邓女士的全部诉请。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