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首部河长制法规出台,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成都市首部河长制法规出台,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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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河长制规定》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成都市出台的首部河长制法规,标志着全市河长制工作从“有章可循”到“有法可依”的转变。

河长制自2017年全面施行以来,在治水兴水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数据显示,目前,全市地表水水质总体呈优,地表水断面优良水体率达100%,同比2017年提升31.8%,县城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

当前,成都市河长制已进入到标本兼治、打造幸福河湖的3.0版本新阶段,已有的成功经验亟需固化,形成长效机制,新的矛盾问题也需要通过法制化手段切实加以解决。

明责:厘清河长制职责边界

“河长制施行以来,因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关键作用,工作范畴不断扩大。”成都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的河长制一定程度存在河长制“包打天下”的现象,一些地方“大包大揽”,一些地方又是个别职能部门唱“独角戏”,“河长负责、部门共治”的原则在具体执行中存在偏差。

因此,《规定》的实施,将全面厘清河长制和与行政管理体制的关系,进一步强调了河长制是领导制度、责任制度,是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河流管理保护体制机制的完善,而不是替代。

《规定》明确保障河长制实施,加强河流管理保护,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工作目的。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河长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等严格考核的原则。明确总河长、河长组织领导辖区范围内或者责任河流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工作,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的工作内容。明确了各河长制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河流管理、保护、治理等相关职责。

此外,《规定》进一步明确建立市、区县、镇、村四级河长制体系。同时在全省率先依规明确村级河长的设定原则、职责和经费保障。明确河长制工作监督考核、表彰激励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监督:市民发现河流管理保护问题可举报

河长制施行以来,成都市试点建立“河长制+政协民主监督”监管体系,创新“一河一校”工作机制,建设民间河长工作站,辐射周边人群共同参与巡河治水、河湖保护。

截至目前,黄龙溪“龙舟竞渡”盛景再现,锦江边白鹭低飞,山涧溪流游客络绎不绝,良好水生态带来的红利已初步呈现。

为进一步发动社会公众参与河湖管理保护,《规定》明确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志愿者作为民间河长参与河长制工作,并对民间河长的参与方式、管理机制、权利义务进行规范。

其中提到,民间河长可获取所参与爱水护河志愿服务活动的必要信息,接受有关河长制、河流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等知识教育和培训,获得参与爱水护河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物资和安全保障,对监督河流管理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同时,为强化公众监督和社会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发现的河流管理保护问题通过成都12345热线平台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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