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人获刑,遵义法院集中宣判危害社会治安重点案件

312人获刑,遵义法院集中宣判危害社会治安重点案件

00:00
02:48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重点工作,持续依法打击社会治安相关犯罪,9月,遵义两级法院进行了社会治安重点案件第五批集中宣判,本次集中宣判案件共190件312人,其中,电信诈骗及其关联案件91件137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48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62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2人。

全市法院以常态化扫黑除恶为牵引,持续深入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电信诈骗、盗窃、毒品犯罪等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犯罪,坚决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的坚定信心和鲜明态度,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案例1

2023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唐某某在绥阳县城找寻盗窃目标时,发现一车辆未上锁,而后唐某某将车内的3万多元现金盗走。

绥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368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他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责令唐某某退赔被害人被盗财物。

案例2

2023年1月,被告人汪某某因急需用钱,便在互联网上找到一家贷款公司贷款,通过网页上留下的联系电话联系对方,对方在电话里告知汪某某有一种找快钱的方法,并承诺汪某某提供其本人银行卡进行跑分就可以得到人民币6000元的好处费。汪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对方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出租其名下的银行卡交给对方进行犯罪活动。经查,被告人汪某某的银行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涉案金额数万元。

赤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租银行卡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该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他量刑情节,依法判处汪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