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近日发生的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引发社会关注。
据媒体报道,在得知上小学的儿子在校内遭遇同班两位男生凌辱后,孩子父亲根据儿子口述,愤而写下事件经过。
如果被害人家属的陈述没有失实的话,这个事件,再一次刷新了公众对未成年人作恶能力的认知。
事件曝光后,对于如何加强未成年人性教育,以及如何对有越轨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矫治、训诫等议题被网友热议。多名从事一线性教育的工作者向红星新闻表示,目前国内低龄阶段儿童性教育仍存在薄弱环节,性安全教育等执行落地有所不足。
中国性学会原秘书长、中国性学会培训部主任童立认为,此事更值得反思的是,未成年施害者何以会做出如此凌辱同学的行为,如果这背后是未成年错误的性探索导致,那么意味着涉事的未成年人大概率存在性教育缺失。
长期进行青少年犯罪和问题行为矫正研究的武汉理工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高云娇则指出,目前针对越轨未成年人进行矫治的主体为社工机构,但国内社工力量不足,针对大同这起事件,她认为欺凌者家长是后续矫正过程的重点环节,“有很大一部分是要对家长进行管教孩子的教育,让他们知道怎么管教孩子,去提升自己的教养能力。”
中国性学会培训部主任童立:
大概率存在性教育缺失
针对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出现的欺辱同学的事件,如果受害者家长所述属实,中国性学会原秘书长、中国性学会培训部主任童立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指出,未成年施害者何以会做出如此凌辱同学的行为,如果这背后是未成年错误的性探索导致,那么意味着涉事未成年人大概率存在性教育缺失。
“他们对性产生好奇,但缺乏正确的引导,没有意识到性这样的行为需要尊重他人,有不可越过的边界,有他人和个人的隐私需要被保护。”童立说。作为有着多年性教育从业经历的童立,对性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更加直观的感受——“儿童乃至青少年性教育的普及和推开并没有很理想地落地。”童立告诉红星新闻,学校是青少年儿童性教育发生的主要场景,但实际上不少学校仍然存在“谈性色变”的现象。
红星新闻了解到,早在2021年9月,“性教育”已被写入《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其中在“儿童与健康”中明确提出:适龄儿童要普遍接受性教育,儿童性健康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另有策略措施要求:“为儿童提供性教育和性健康服务。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和道德观念,正确认识两性关系。将性教育纳入基础教育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增强教育效果。”
低龄人群的性教育存在哪些难点?童立分析认为,一方面作为学校的负责人对此顾虑颇多,担心受到家长和社会质疑,所以不敢迈出大步子;另一方面家长对性教育同样讳莫如深,缺乏对性教育阶段性的认知,往往会忽视低龄孩子对性天然的好奇和求知。“家庭长期缺乏正确引导,学校乃至社会没有给幼儿乃至青少年提供正确性教育学习和科普的环境和氛围,就难免会因为错误的认知带来错误的行为。”
在从业生涯里,童立也曾多次被家长问到性教育的边界问题:“父母担心性教育是不是会让孩子早熟,萌发不该有的想法,这样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这样的担心并没有必要。”他向红星新闻解释,性教育并不是简单的生理卫生课程,而是有全面科学的教育体系,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性教育的内容也不同。
“我们行业中认为,性教育的介入年龄越早越好。”童立解释称,比如对儿童,主要是增强其对身体的认知,意识到身体不可被触碰;到10岁左右,就应该增加对他人隐私的保护学习,意识到友情、同伴之间的界限感和尊重意识,同时要学会危机的处理,即遇到他人侵犯时,知道如何正确应对,而不是不敢说出来,不敢正确地面对。
涉事两名学生家长在受害者父亲打印的事件经过材料上道歉 图据新黄河
性教育专家方刚博士:
未成年人性教育仍有缺口
性教育专家、长期开办性教育营的方刚博士则坦言,在其从业生涯中,发现对低龄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普遍存在不足,“有的学校觉得到青春期才需要性教育,小学基本上就没有。”这种性教育的缺失,导致许多未成年人未能及时建立对性的风险、责任、身体权等相关知识的了解,从而埋下未成年人发生涉性问题的隐患。
具体到大同事件中的极端欺凌,方刚认为这一案例不仅反映出性教育不足的问题,其中肇事方的行为背后,是否存在未成年人接触色情内容的议题同样值得重视,“会不会是孩子看色情品学会的这些?”
基于未成年人触网途径多样,各类信息获取门槛越发下降的现状,方刚认为,寄望于完全切断未成年人接触色情信息的渠道并不现实,无论家长、学校,都很难随时监督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正因如此,如何引导未成年人正确看待这些色情内容,不要受其影响而进行错误的性探索,已经成为性教育过程中不容回避的一环,“如果客观上阻止不了,就更需要重视引导。”
另外,针对未成年人,尤其低龄未成年人性安全教育,方刚认为好的性教育应该考虑到各类情况,加强孩子们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不只是男女之间,同性别之间可能存在的性骚扰、性侵犯我们也要讲。”在他看来,大同这起极端欺凌案例,为未成年人性教育的不足敲了警钟。
青少年问题行为矫治专家:
这起事件中,欺凌者家长应该承担最核心责任
长期进行青少年犯罪和问题行为矫正研究的武汉理工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高云娇认为,这起事件中,欺凌者的家长应该承担最核心的责任,“我看最后的通报,把心理咨询、行为矫治和家长、家庭教育分开了,其实搞行为矫正的时候,有很大一部分是要对家长进行管教孩子的教育,让他们知道怎么管教孩子,去提升自己的教养能力。”
2012年前后,在建立完善未成年人检查机制及配套的社会治理体系等政策要求下,国内开始出现一批专业从事犯罪青少年行为矫正的社工机构。目前,针对越轨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正主要以在家庭、社区等场景进行,由各地的社工机构、心理咨询师等提供相关支持。
据高云娇介绍,进行行为矫正时,社工、咨询师会采用生态系统评估等方式,了解越轨未成年人是否有心理、家庭关系等问题,并通过前测、后测对未成年人的矫正情况进行评估,“假如通过干预后,后测比前测有明显进步,说明干预有可能是起效果的。”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内社工力量仍然有所不足。据新京报2022年6月报道,中国社会工作学会秘书长邹学银曾估算我国需要200万至300万名社工,据社工中国网给出的数据显示,同期国内持证社会工作者数量为73.7万人。高云娇认为,社工力量的缺口,导致在不同地区之间,相关工作的开展成效存在差距。在一线城市,社工不仅是越轨未成年人行为矫正、附条件不起诉等环节的重要力量,也是“一校一社工”等机制下,直接进入校园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保障的社会支持。
譬如在类似大同事件的校园欺凌案例中,如果家长、老师、学校管理者等环节都没有按照强制报告制度报告,及时对遭受霸凌的未成年人提供帮助,校内社工可以成为一个“兜底”,代替上述环节提供专业的救助。但这一环节,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目前在很多地区仍未获得普及。
根据现有的通报看,高云娇认为本次事件中欺凌者的监护人很可能存在监护不当,“我很吃惊,孩子的行为肯定有一个学习的过程,他背后的学习机制是从哪里来的,还是需要去追问,然后再有重点的进行干预。”
——新闻多一点——
山西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明确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第一责任人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报道,记者9月26日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了解到,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山西新修订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0章62条,针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未成年人校园欺凌防范等,提出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第一责任人。
在学校保护方面,《条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除了落实校长责任,学校应当聘任法治副校长,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预防犯罪、安全管理等工作。学校应当将未成年学生欺凌防控工作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生欺凌预防和处置机制,定期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同时,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对未成年人开展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性教育。学校、幼儿园发现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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