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5起案件均与群众日常用药安全息息相关,涉及进口药品、疫苗、医疗美容药品、口腔科非处方药品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中,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任吉林省敦化市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免疫科科长的闫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450支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拆分出售。案情显示,450支疫苗原本只能供给150名受种者受种。闫某以抽取原液的方式,将1支足量疫苗拆分成2支至4支,拆分后的疫苗每支约0.1毫升。
之后,闫某以每人2448元的价格将拆分后的疫苗销售给306名受种者,销售金额共计74万余元。闫某将非法收取的疫苗款用于偿还贷款及日常花销。案发后,闫某上缴违法所得70余万元。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拆分,以不合格疫苗冒充合格疫苗销售给受种者,销售金额达7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闫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主动上缴部分违法所得。据此,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当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还有使用辣椒油生产黄道益活络油等药品、使用“冻干粉”假冒肉毒素销售、非法收购、销售医保骗保药品、将消毒产品冒充药品销售,案件被告人均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其中多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被处以高额罚金。
据介绍,2013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以及妨害药品管理罪一审刑事案件2.8万余件,判决人数3.8万余人。最高法提出,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压实主体责任,依法审判,能动司法,把维护药品安全、保障人民健康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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