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短信发送者该承担的,何止是退订费 | 新京报快评

营销短信发送者该承担的,何止是退订费 | 新京报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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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折饮品券到账,来杯提神”“上市首发超低价,速来抢购”“点击链接,领取5元无门槛优惠券”……很多人都会被这类营销短信骚扰。

据媒体报道,今年7月29日,有网友在领导留言板留言建议“退订短信资费由营销信息发送方承担”。9月11日,工信部回复称,“我们将认真研究您的建议,并纳入下一步工作统筹考虑,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工信部此次回复无疑释放了积极信号,而正面回应网民对于营销短信退订费用谁来承担问题的关切,无疑也契合了公众期待。事实上,这一问题此前就曾引发讼争。

2019年5月,王女士下载注册了某平台App,没多久后,该平台以每日3次的频次向其发送营销短信。无奈之下,王女士选择短信回复退订,为此被扣费0.1元。2020年3月,王女士将该平台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平台赔偿王女士短信资费损失0.1元。

这起“0.1元营销短信退订费”官司被聚焦后,不少人才意识到,原来退订营销短信还得自己掏钱。“你骚扰了我,还让我来承担免于被继续骚扰的成本?”这让很多人都为之不满。

虽然营销短信的退订费用通常低至0.1元/条,可涉及权利的问题不能只以金额定大小。本质上,让用户为退订营销短信买单,就是让用户为营销短信发送方的过错买单:不退订就得持续被骚扰,退订又得自己承担资费,对受营销短信骚扰的用户来说,这相当于无端加重他们的“义务”,显然难言合理。

鉴于此,把谁来承担营销短信退订费用问题在权利义务框架下理顺,不让用户承担不该他们承担的成本,确实很有必要。

但如果只是让发送者承担营销短信退订费,又太“便宜”他们了。应看到,许多发送给用户的活动通知、积分兑换或广告宣传等短信,都是“不请自扰”,损害的是用户“想不被打扰就不被打扰”的安宁权。

早在2015年,工信部就发布《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消息,对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违者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2020年8月,工信部又发布了《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提出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同样视为拒绝。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也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在此背景下,部分商家未经用户同意就发营销短信,甚至在用户退订后依旧骚扰个没完,已涉嫌侵权。有鉴于此,如何从源头上治理营销短信问题,该被提上议程了。

考虑到此类案例往往涉案金额较小,也不是所有被骚扰用户都会诉诸法律维权,有关方面不妨针对商家营销短信“轰炸”问题做出更有效的前置性治理。

比如,明确平台不得以格式化条款默认可以向用户发送营销短信,避免用户不明不白中就“交出”了自己的安宁权;针对垃圾信息投诉的大数据,对相关公司滥发营销短信问题做出依法规制处理,严重者依法处以罚款、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回收相应码号资源等处罚。

总之,在营销短信“不请自扰”问题上,该让发送者承担的,不只是退订费用,更应包括相关法律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多想办法,靠前发力,才能让消费者的“安宁权”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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