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青少年与法
该怎样看待“别人家的孩子”,近年来,公众情绪颇有些纠结。一方面,随着法律保护日益周延,大众对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越发明显。另一方面,公共场所里未成年人无界限闹脾气造成纠纷的事件也一再让舆论场泛起波澜。对于每个人都会经历的人生阶段,为什么会凝结出这般“爱恨交织”的情感?
从功能主义的角度看,孩子不只是夫妻生命的延续,更关乎社会关系再生产,“矜幼弱”的体验背后有着理性选择的根源。当未成年人在学习为人处世即社会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成本与损失时,理应由社会参与分担。社会交往的参与者向萍水相逢的未成年人让渡了安宁、财产等个人利益,这是共同体机能正常运转的表征,也是良好社会风尚的体现。
对未成年人的偏惠也有界限。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第三人对未成年人负有容忍义务,哪怕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样的专门法,也未要求普遍性的权利克减。社会成员基于自愿作出的好意容让,不能理解为未成年人成长成本的默示承担。任何人都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对于秩序的需求、对于权利的珍视,无论“他人”是否成年。在权利要求与未成熟自制力间的利益平衡,便由法律上的监护制度实现。在这一意义上,监护制度不仅是使未成年人得以参与社会交往的保护机制,也可以被看做是一种责任担保机制。它回应着这样的问题:对于无法正确认识行为意义又不能自我控制的人,如何在以主观过错为基础的归责体系中为其找到恰当位置?当引入监护人后,强弱失衡的棘手问题渐渐退隐,平等主体间的规则世界便告回归。“他还是个孩子”不成其为免责理由,第三人权利自然无需避让。
“熊孩子”焦虑的症结不在孩子乖不乖,而在成长成本的社会分配。今天的孩子未必比过去更调皮。但受社会流动增强、抚育观念变化等因素影响,当前未成年人有更广泛的社会活动机会,由此对履行亲职提出了更高期待。当部分公共设施的封闭特性导致无法任意退出时,如果监护人未适当履职,便可能以侵扰安宁乃至损毁财产的形式产生成长成本向第三人的强制转移。从既往的热点事件中也可以看到,父母如何管教子女,尤其是是否回避、推诿,往往是矛盾激化的关键因素。第三人拍摄未成年人等反应是情感宣泄,更是对父母履职缺位的谴责与反馈。因此,在如何让“熊孩子”问题降温上,追求成长成本内部化依然是合乎逻辑的回答。
当然,仅靠家庭消化高昂的成长成本确有些强人所难。从为子女抚养提供社会支持的角度看,除加强管理、设置专门区域外,可以考虑在未成年人使用频率较高的公共场所进行提示,引入容忍轻微过失行为的契约义务,从而为新共识的孕育创造机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政治部 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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