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实名举报2条不实信息被13人起诉,法院:公开书面道歉

教师实名举报2条不实信息被13人起诉,法院:公开书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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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世界中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教师实名举报后

13名教师提起诉请

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抚慰金130000元等

近日,我院审理一件“教师举报教师”名誉权纠纷案

缘起举报

教师李某利用分3次在网络平台“问政湖南”发布留言如下:

2022年6月10日00时05分发布标题为“某学校教师往领导身上泼脏物”,留言为:“天下奇闻,学校一线教师,粪泼学校领导。班主任老师张某因工作成绩之事对副校长怀恨在心,将一桶大粪泼在正在食堂就餐的某副校长身上,某副校长身上都是大粪、臭气熏得很多老师没有吃饭等”。

2022年6月14日12时36分发布标题为 “举报某学校党委书记”,留言为:“学校党委书记从2015年至今担任学校主要领导后,打着学校的旗号,猖狂地大权独揽、拉帮结派、搞钱色交易、上用金钱腐蚀领导、下用打击报复一线老师,采用各种手段套取国家资金,作为一名党员,他不择手段,犹如黑社会老大一样在学校称王称霸等”。

2022年6月14日12时42分发布标题为“某学校教师违规套取医保私吞国家钱财”,留言为:“教师在原校长袁某的授意下,利用私人关系引进一家私立保健机构——‘黄程保健’公司旗下的株洲神农康复医院,打着‘一切为了学生’及‘免费为学生做康复治疗’的幌子,为146名学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住院手续,套取学生医疗保险等”。

损害名誉

网络举报需谨慎

经审理查明,株洲市教育局对上述举报内容作出调查结论:

“教师往领导身上泼脏物”属实;

“教师违规存取医保私吞国家钱财”失实;

“举报学校党委书记”失实。

2023年3月1日,株洲市某公安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告教师李某在无任何证据及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明知会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仍然利用网络平台发表相关言论,构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李某行政拘留五日。

法定权益

网络非法外之地

本院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诽谤他人的名誉。网络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具有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实实在在的。作为现代社会传播媒介的网络空间,既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应当受到道德的规范和法律的制约,绝不能让其发展成为一些人为所欲为的工具。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李某利用网络平台在问政湖南网站上发布的不实言论,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政府相关部门已在网络平台发布了消息证明“株洲市某学校部分老师违规存取医保私吞国家钱财”及“株洲市某学校党委书记”的留言不实,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故对原告主张赔偿精神损失130 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将其张贴于学校,同时将上述书面赔礼道歉材料在“问政湖南”平台上公开发表;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法官答疑

遭遇网曝应如何维权?

答:1、固定证据。利用手机内置的录屏和截图功能将侵权者发布的视频、文章、帖子等侵权内容进行录屏、截图。2、提出诉请。首先可以请求侵权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可以当面或公开等道歉方式,其次如果因为侵权行为导致经济损失的,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其经济损失;最后如果因名誉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带来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心语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当做到对法律心存敬畏,对他人心存尊重,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不能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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