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并未普遍禁止讯问中使用威胁手段只是禁止用刑诉法所不允许的后果威胁

德国并未普遍禁止讯问中使用威胁手段只是禁止用刑诉法所不允许的后果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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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a(禁止�的讯问方法)规定:“(一)对被指控人决定和确认自己意志的自由,不允许�用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用药物、折磨、欺诈或者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只允许在刑事诉讼法准许的范围内实施强制。禁止�以刑事诉讼法的不允许�的措施相威胁,禁止�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许诺。(二)有损被指控人记忆力、理解力的措施,禁止�使用。(三)第一、二款的禁止�规定,不顾及被指控人承诺,必须适用。对违反这些禁令所获得的陈述,即使被指控人同意,也不允许使用。”从该法条第(一)部分的表述可以发现,德国刑事诉讼法中“禁止�的讯问方法”并不简单将“威胁”列举其中,而是有所区别的。概言之,德国并未普遍禁止讯问中使用威胁手段,只是禁止用刑诉法所不允许�的威胁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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