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眼镜蛇鳄鱼相继“出逃”,追责与抓捕一样不能少

评论丨眼镜蛇鳄鱼相继“出逃”,追责与抓捕一样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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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主动放生,还是被动出逃,都对人身安全、生态安全构成了较大的威胁,无论如何都不能止于捕捞、围堵等事后被动的弥补

近日,广东茂名市茂南区彭村湖附近,一鳄鱼养殖场70余条鳄鱼出逃。9月12日上午,当地应急管理局一工作人员回应称,目前已抓捕回来一部分,其余的鳄鱼正在抓捕中。无独有偶,最近浙江桐乡市也在忙着抓捕眼镜蛇。当地有关人员表示,相关情况还在调查中,有超过十条眼镜蛇出现在白马塘村一带,来自非法养殖场,是“私放”还是“出逃”,还没定论。

近年来,养殖稀奇古怪的动物并不少见,有人看中的是它们的经济价值,毕竟物以稀为贵,养殖鳄鱼和眼镜蛇可能比养殖常见的鸡鸭鹅等家畜更赚钱;还有的则是出于爱好,把一些危险动物当作宠物养,甚至养到一定程度还心血来潮去放生。然而,这当中的风险,常常是不到事发不被重视。

“出逃”这个词,就好似在说,是这些危险动物自己主动出去的;而“放生”,又为这种行为蒙上了一层善意的外衣。在这样的叙事下,人们关注、参与抓捕行动,原始责任反而少有人过问了。既然是危险动物,就应该在养殖时做好安全防护,也要提前认识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后果,以及出事后应当承担的责任。

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目前这两起事件都没对当地居民造成实质伤害,但责任不能因此悬置。

鳄鱼和眼镜蛇出没在居民区,是不正常的,也是存在潜在危险的。不管是主动放生,还是被动出逃,都对人身安全、生态安全构成了较大的威胁,无论如何都不能止于捕捞、围堵等事后被动的弥补。

暂且不说,这两起事件中的鳄鱼和眼镜蛇都还没全数找回,即使都找到了、回笼了或者无害处理了,也不该是事件的终点。如何将潜在的隐患排除干净,建立相应的监管和预警机制,将风险系数降到最低,才是这些已发事件换来的深刻教训。

值得一提的是,眼镜蛇是国家保护动物,行为人饲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必须提前取得国家的许可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轻者会受到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重者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那么,新闻中的眼镜蛇是否属于无证养殖,也应该查清楚,既给附近居民一个交代,也回应社会的关切。

还有一个不易察觉的危害是,在移动互联网和短视频时代,类似事件还容易引发恐慌。这两起事件都在当地造成了一定影响,也不可避免地对当地居民生活造成干扰。从新闻来看,两地都是多部门集体出动,还发动了很多居民,由此耗费了多少物力人力?

这笔账往往是无法算清的,但难算,不代表就可以这么算了。在厘清具体责任之后,也有必要去追讨。唯有把责任一一追究到位,才能让当事人吸取教训,才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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