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卡丁车馆驾驶卡丁车时,不慎撞到停车区与赛道处的隔离地台,导致腰椎骨折、椎间盘突出。李先生认为场地运营方跑跑公司应当对其受伤承担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跑跑公司赔偿各项费用损失共计35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跑跑公司赔偿李先生18万元。
李先生诉称,他在体验卡丁车项目时,由于场地未做安全封闭,驾驶的车辆驶入用于停放车辆的区域,导致车辆与台阶发生碰撞,他当场受伤,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椎间盘突出。跑跑公司辩称,公司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等方面均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无任何过错;李先生停车时因自身操作不当,在未减速的情况下撞到收车区域内的隔离带,公司尽到了及时救助义务。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跑跑公司作为卡丁车场地的管理方,对运营场地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卡丁车运动本身具有较大风险,跑跑公司一方面应对驾驶人进行风险告知及操作教学,确保驾驶人可以独自安全驾驶;另一方面,跑跑公司应确保卡丁车场地内有明显且完善的指示标志、安全警告标识及防碰撞设施,保障驾驶中的安全。
经实际勘验,虽然场地内设有部分指示标志,但数量较少,在停车区与跑道连接区处也没有设立明显标识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提示,也没有设置减速标志或其他减速设施,容易使驾驶人误操作而产生受伤风险。据此,跑跑公司应当在其责任范围内对李先生受伤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对该项运动的风险认知、技能掌握程度以及对于驾驶中可能遇到的危险的注意义务,当然对于该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宜过苛。本案中,李先生明显存在路线选择不当、未及时减速等过失,应在上述责任范围内对受伤后果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虑到本案实际审理情况,法院确定跑跑公司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李先生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海淀法院最终判决跑跑公司赔偿李先生18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卡丁车运动作为一种新型的活动项目,它的趣味性、竞技性及刺激性收获了各阶段人群的喜爱,但是背后的风险也不可忽视。卡丁车运营方应当充分尽到安全风险告知、技能操作训练、场地安全保障、赛道合理规划及指示标志完备等安全保障义务;卡丁车驾驶人也应当量力而为,在进入赛道前认真学习驾驶技能、熟悉赛道设置、穿戴安全装备、遵守场地规则,全面保障自身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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