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重点法条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学校】责任
不达标:场地、设施、设备/入口食品。
有漏洞:安全管理有隐患;组织活动未进行安全教育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教职员工有不适宜疾病。
违反规定:劳动、活动强度过大;体罚学生、违反师德、违规操作。
不作为:特异体质未注意/意外救助不及时/危险行为未纠正/擅自离校未告知。
【学生或监护人】责任——明知违规还去做/已经纠正拒不听/特异体质未告知/监护职责未履行。
【第三方】责任——经营者自己的过错
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不可抗力/突发、偶发侵害;学生自杀或自伤/学生有特异体质,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有风险的体育竞赛活动。
学校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行为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情形: 时间非工作时间——放学后、节假日、假期。空间不在校——自行外出、擅自离校;上学、放学、返校、离校。
【致害人】责任——教师个人行为,自己担责。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调解原则: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学校:学校有责任,学校赔偿;教师故意——可以追偿。
监护人:未成年学生负有责任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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