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青海首个关于矿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依据环境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青海木里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际,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查,批准《条例》施行。
《条例》明确: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生态优先,统筹生态环境系统治理,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条例》规定:天峻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海西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具体负责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木里矿区内依法禁止下列行为:非法开采以及借保护、修复、地质勘查之名盗采煤炭、石料、泥炭、砂石、黏土等矿产资源;违法修建水库、水电站、引水工程等水利设施;开垦、排干、填埋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改变自然水系状态;违法采挖植物和其他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非法采集、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破坏草原标志和围栏等草原保护设施,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实施用途;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擅自引进和投放外来物种;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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