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频发税务问题,合理避税还是偷逃税?

明星频发税务问题,合理避税还是偷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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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个别明星因为相关税务问题的传闻多次冲上热搜,明星的税务问题再次引发热议。娱乐圈具有极高的关注度,作为高收入群体的明星的纳税问题更是热点,一旦明星被证实偷税漏税,不但要遭受处罚,演艺之路也再难进行下去。

交的毕竟是真金白银,怎么能少交一些,明星也有自己的算盘。从寻找税收洼地,到拆分合同、开工作室避税……明星们在税务问题上始终嗅觉灵敏,方法花式翻新。

但,哪些是合理的避税?哪些是偷税逃税?涉及到非常专业的问题,红星新闻就此采访了相关专业人士,对明星涉税问题进行解读。他们提醒,合理合法避税无可厚非,但要守好合理合法合规的底线。

尽管传宋祖儿涉嫌偷漏税的事情已经发酵了一周,但截至7日发稿,宋祖儿方面还没有任何回应。但此事已经在圈内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多家卫视的官方微博已经删除了宋祖儿的相关信息。

宋祖儿关联的企业

除了宋祖儿,另一位演员蒋依依也在4日遭遇偷漏税传闻。署名为“LHHHH”的网友称,自己于2023年2月实名向税务局举报演员蒋依依偷税漏税问题,并于今年7月收到金华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线索检查情况书面告知书。“LHHHH”称,税务局已经责成蒋依依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238万余元。

蒋依依方面很快进行了回应,表示今年5月在被金华市税务局告知蒋依依工作室被实名举报税务问题后,工作室于今年7月6日以自行申报缴纳方式完成相关税款缴纳。

北京宝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袁勇认为,如果蒋依依团队的声明属实,那蒋依依确实不涉及偷漏税的情况,“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没有处罚没有警告,确实谈不上偷漏税。”

星澳家办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Michael曾为演艺圈多位艺人、导演处理过税务合规及税务检查应对事务。在他看来,就蒋依依团队的声明来看,如果情况属实,目前阶段只是查补税款,不涉及偷漏税定性。但他也提到,蒋依依团队的公关声明不专业,“拿常识来说专业问题,显然是没有抓到问题重点,反而说不清楚。”

Michael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偷税有明确的定义,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过,最终是否定义为偷税的结论,只能由税务机关来给出。

业内资深人士老麦提到,偷漏税的认定有一个重要前提,即主观故意性。就蒋依依涉税事件来看,她和团队第一时间响应了税务部门通知,并按税务机关责令自行完成税款补交,“如果是税务部门进行了告知,而团队没有理会且不主动补交相关税金,这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就涉嫌偷漏税。”就蒋依依团队的声明来看,他们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即进行了自查自纠,并第一时间补缴了相关税金和滞纳金,这就不能构成主观故意性。

明星艺人因偷税漏税逃税“翻车”,这些年演艺圈时有发生,范冰冰、郑爽、邓伦……不过即便是已经有那么多活生生的案例,但还是依然有不少艺人对税务问题抱有侥幸心理。这是为什么呢?

一个需要了解的基本常识是,在个人所得方面,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是收入越高纳税越多。以我国为例,最新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5000元,月入5000到8000之间税率为3%,随着收入增加税率也相应增加,最高为45%。明星属于高收入群体,在热钱涌入,影视行业畸形发展的时期,曾经有报道一线的明星艺人,一部影视剧片酬可能就上亿元。根据现行税率,假如这一亿元按个人年度综合收入计算,缴纳的税款接近4500万。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一些明星艺人就想尽办法采取各种手段希望少缴税款。

梳理过往明星艺人偷逃税的方法,主要是阴阳合同、拆分合同和转换收入性质等。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为了规避缴税向税务局进行虚假的收入申报,“阳合同”报给税务局,“阴合同”私下签署,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在范冰冰、郑爽的案例中,我们比较多听到这个词。比如上海市税务局的调查结果就认定,郑爽在《倩女幽魂》这个项目中,实际取得的1.56亿片酬被分成了两部分,其中4800万元为片酬收入,而另外1.08亿元则通过虚假合同,以“增资”的形式进入到郑爽实际控制的公司,从而达到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目的。

不过阴阳合同属于明显的欺骗行为,主观故意性极大,且随着税收监管的完善,采用这种方式偷漏税的风险和难度都过高,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多见。

比较常见的,是拆分合同。涉税意义上的“拆分合同”往往是指:当一份合同中含有两种税率不同的项目时,会按照较高原则计税。如果将一份合同拆分为两个合同则分别计税,此时税率较低的项目可以按照原本的低税率缴税。

通过拆分合同降低应纳税额做法的合法性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属于合理避税的情形。但是,相关法律人士指出:实践中有些市场经营主体非法将税率较高的项目过多地拆分到税率较低的项目合同中来计缴税款,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比如在范冰冰案中,当时税务机关最终认定的结果即为: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

目前更普遍的,则是转换收入性质,演员邓伦和曾经的“带货一姐”薇娅都属于这一种。

以当下娱乐圈的普遍情况来说,为了更大程度争取自主权,很多明星都会选择在成名后从经纪公司独立出来,成立自己的个人工作室。这本是一种正常现象,但有心人就会想办法钻空子。因为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劳动报酬和经营所得进行了明确界定。其中,适用综合所得的劳动报酬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影视、演出、表演、广告等,累进税率最高可达45%。而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为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相比综合所得税率的最高档低了十个百分点。不仅如此,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小微企业还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因此,通过成立个人工作室确实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

当然,成立个人工作室并不等于就是偷漏税,工作室真实的运营成本和业务支出都是合法的。但像邓伦、薇娅等人,他们是通过虚构一些并不存在业务来实现把个人劳务报酬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甚至薇娅是成立多家公司把收入进行多次拆分,从而在虚假申报基础上进一步获取税收减免优惠,这就构成了严重的偷漏税行为。

至于演员袁冰妍,则是在钱进入公司账上之后,再由公司向股东本人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型支出,以这种“变相报销”的方式,把钱转到自己的个人名下。这也被认为是涉嫌偷漏税的行为。

央视网曾在评天价片酬时称,法律范围内的合理避税无可厚非,但如果以工作室为名“左手倒右手”,从而偷税漏税逃税,则于法难容。

关于偷漏税和合理避税,现实中不少人,包括一些明星也确实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但Michael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两者之间其实有明显的区别。合理避税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前进行规划以期达到综合税收负担最小化。偷漏税则是侵略性强,无视法律,故意实施的一种犯罪行为。因为利益等因素,很多时候会出现明明是可以事前合理筹划避税,到最后变成了铤而走险偷逃税。

比如此前业内知名的“税收洼地”霍尔果斯。数据显示,2017年就有14472户企业或个体在霍尔果斯完成注册,而在此之前,霍尔果斯所有的注册企业、个体户数仅在8142户。税收优惠政策本来是为了吸引优质企业落户当地,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但“很多在霍尔果斯的企业都是没有实体的,只是注册地在那里,没有人员等等,这是完全不符合税收立法初衷的,说好的合理避税,变成了恶意偷逃税。”

霍尔果斯曾经的影视小镇文化墙

和众多明星艺人工作室打过交道的老麦说,税收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发展,但有些明星艺人以及其团队的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2018年范冰冰事件之前,不少人会觉得请你来就是省税的,对法律政策不感兴趣,普遍认知是少缴、不缴税不是什么大事儿。

2018年后,国家对影视圈开展了严格的税收监管,一些人开始重视税收问题,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认知和管理混乱的问题。比如老麦介绍,像有些合作方虽然是和演员工作室签约,但在合同中没有明确体现出工作室参与的工作内容和付出,仅是体现了艺人自身的劳动。同时,工作室原是有一帮员工,服务于艺人,他们需要领工资、交社保等,但这些在工作室的账面上没有真实、完整地体现出来,甚至报销入账也没有取得合法票据,一查账,问题就出来了。

“不管是税务筹划还是合理避税,都要从规范合同做起,要反映真实的业务经营轨迹,以正确的方式缴税,争取做到每一步都是有相关文件支撑,踏踏实实遵从税务相关合规要求去做,就会少出事。”老麦总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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