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了一起丈夫因妻子婚前曾患癌而要求撤销婚姻的案件,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先生诉称,王女士进行婚前检查时发现身体某器官有结节,但王女士自己去复查后,并未告知其真实情况。后王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直到婚后王女士住院手术治疗,他才知道其真实病情。王女士故意隐瞒在婚前患有癌症转移的重大疾病的事实,并于婚后实施手术后才告知,违背了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要求依法撤销婚姻。
被告王女士辩称,婚前跟王先生讲过患病之事,但没有明确告知系癌症。其已经和王先生说了病情不太好,王先生表示想继续交往下去,所以登记结婚。
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根据上述规定,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
而婚姻一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前已患有的疾病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应按照该疾病是否会给未患病的另一方婚姻当事人的家庭生活造成损害,以致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予以判断。
结合本案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审理中查明的事实,王女士所患疾病虽为癌症,但该疾病不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王女士术后恢复良好,可以正常工作生活,不影响生育,其病情并不足以产生严重损害当事人婚姻自由意志以及对婚姻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后果,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
此外,王女士确认在登记结婚前虽未明确告知王先生其所患疾病为癌症,但曾明确告知王先生情况很不好,故王先生主张王女士婚前存在隐瞒重大疾病,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海淀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请。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另外法官表示,婚姻关系中,其核心的价值是关爱、责任、奉献,通过夫妻之间的情感依存和相互关爱维持婚姻稳定秩序,实现家庭幸福安宁。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也影响到子女以及双方父母,甚至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如一方婚前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如实告知另一方,让另一方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是否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可能会面临婚姻被撤销,也无法收获真正的幸福。
强扭的瓜不甜。女方跟骗婚没区别。
太现实了。婚姻的责任都去哪里了?这么无情又自私的男人,离婚不更好吗?
听友109480046 回复 @听友369018494: 女的自私骗婚
智者远离婚姻,看看云之羽
如果法律有婚前财产,那么应该可以鉴定婚前病症,也应该鉴定婚前病症自己负担婚前病症所有开销,
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于江湖
都对簿公堂了还过个求咧
还是会离婚的
这种婚约都到法律程序了,还有存续的可能吗?
女的婚前告诉了他了啊,是男的同意才结婚的(估计他想的可能不严重),结果婚后复发反悔了
都撕破脸了,婚姻还有存在的必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