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拦坝截留引水发电致使下游河道断流、干涸,河床裸露,河流生态平衡系统遭到破坏,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状告一水资源管理公司。9月4日,最高检通报一起破坏流域水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显示,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某水电站,位于长江流域上游支流沅江-锦江水系的闵孝河中上游,由某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建成。闵孝河属于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有小口白甲、黄颡鱼等十余种保护物种。该水电站通过拦坝引水发电,其中拦水坝横跨保护区河道,却未依法修建过鱼设施,阻断了保护鱼类洄游和繁殖,破坏流域生物多样性。
此外,该水电站在枯水期增加引水,提高发电量,未按规定下泄流量,导致下游部分河道断流、干涸,河床裸露,河道水流流速、流量、水位明显下降。经检测,该水电站的下泄生态流量为0.8立方米每秒,低于《水资源论证报告》规定的河流生态系统最低生态流量1.2立方米每秒。2018年以来,因拦坝截留引水发电致使下游河道断流、干涸,河床裸露,河流生态平衡系统遭到破坏。
2021年2月1日,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在巡河活动中发现该案件线索,通过现场勘验、无人机取证、调阅项目材料、函请主管部门协助调查、询问水电站负责人、走访当地村民等方式,查明了某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造成公益受损的事实。因本案违法行为地、结果地均为江口县,经法定程序,案件由江口县检察院、江口县法院管辖。
江口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水电站未依法调节生态流量、修建过鱼设施、未执行最低生态流量要求,致使整个下游生态流量锐减,河流生态平衡受到严重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受委托专业机构的专家出具意见,建议该水电站采取措施维持最低生态流量、修建过鱼设施保障鱼类洄游通道、采取生态补偿措施增殖放流价值30万元的鱼苗。
2022年2月15日,江口县检察院向江口县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某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对某水电站拦水坝修建过鱼设施,采取措施维持最低生态流量1.2立方米每秒,采取生态补偿措施增殖放流价值30万元的鱼苗,承担专家咨询费1万元。
诉讼过程中,江口县检察院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已按照协议约定将下泄生态流量提升至1.2立方米每秒,并加装了流量检测设备实现在线实时监测;缴纳了专家咨询费1万元;渔业洄游通道在当地农业农村局的监督下有序建设。
今年5月18日至7月20日,被告分三次完成价值30万元鱼苗的增殖放流。截至目前,该水电站拦水坝暂未蓄水,待渔业洄游通道竣工验收通过后再重新蓄水。通过增殖放流和生态流量提升,减水河段已经消失,下游水生态环境得到修复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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