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观快评:医院“44岁不续聘”,年龄歧视莫成“潜规则”

正观快评:医院“44岁不续聘”,年龄歧视莫成“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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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家公立医院将“到龄不续聘”写入官方文件,引发广泛关注。

据红星新闻8月31日报道,对于编外聘用人员,旬阳市人民医院在《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已取得中级职称的执业医师、特殊紧缺岗位的聘用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0周岁不再续聘;其他各岗位聘用人员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44周岁不再续聘。去年以来,已有12名女性员工因此遭遇了“44岁危机”,被医院辞退。

对此,陕西旬阳市人民政府发布通报称,人社局立即介入调查,相关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按照国家规定,职工现行退休年龄是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而医院到了44岁就不续聘,不仅不合理,而且影响很大——增加了这个年纪女性的求职难度,而且还会使她们面临社保停缴,生活无着落的困境。

这些被辞退的女性员工,都是在医院工作多年、经验丰富的老员工,工作能力未必比年轻人差。医院以“年龄大了无法胜任一线工作”为由单方面解聘她们,甚至一开始发给她们的经济补偿金还不符合标准,背后问题值得重视。

描述中,被辞退的员工们主要提出了两点疑问:第一,“到龄不续聘”符合法律规定吗?第二,劳动合同期限能从最早的三年,变成一年一签吗?

显然,答案都是否定的。“到龄不续聘”“一年一签”均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无论是连续工作满十年,还是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自己不要求,医院都应该跟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权直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可这样的违法规定,不仅是医院认真研究的结果,还得到了律师、医院主管部门、人社部门以及党委会、职代会的认可和通过,实在匪夷所思。

更何况,这还是一家公立医院,更应兼顾社会责任。医院的经济成本虽然现实,但员工的权益和职业发展需求也一样重要,用人单位在制定并执行规定时,应予以更多人性化考虑,招纳新人,也不能损害老员工的权益;追求利益,也不能违背公益性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到龄不续聘”并非个例,国内其他医院也有存在。对于这一现象,医院不妨多做创新性探索。比如,医院内部可以积极调整夜间值班模式、“老带新”机制,适当给予老员工一定的照顾,保障他们的职业发展。

此外,监管也要到位,确保医院在制定和执行相关规定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权益,并督促用人单位建立科学开放的用人观念,摒弃任何形式的年龄歧视,综合考虑能力和匹配度等多重因素,让不同年龄段的劳动者都能有发挥自身优势的空间。打破“35岁年龄门槛”的同时,也要逐步化解“44岁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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