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芬与爱尔旗下员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败诉

艾芬与爱尔旗下员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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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爱尔眼科旗下医院女员工贺某诉网络大V艾芬侵犯名誉权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1月12日开始,艾芬在其微博账号“急诊向日葵艾芬”陆续发布针对贺某的“未经核实爆料”,并以“艾芬与爱尔眼科的那些事”为题发布相关文章,将带有贺某清晰头像的工作群、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发到艾芬微信群。

贺某于2022年起诉艾芬侵害其名誉权。

一审法院认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域,网络用户在享有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亦应保持必要的理性和客观,尊重相关当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名誉权、肖像权。艾芬的行为客观上造成公众对贺某品德、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的降低,产生名誉侵权的后果。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艾芬发布的案涉言论构成对贺某名誉权的侵害,侵权行为成立,需删除发表的案涉文章、言论及图片,在微博账号连续5天置顶发布道歉声明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8000元。

艾芬对一审不服,随即提起上诉。

近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上诉人艾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200 元,由上诉人艾芬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据悉,自艾芬与武汉爱尔眼科医疗纠纷发生以来,艾芬与网络大V陈果等人通过自媒体发布了多篇针对爱尔眼科医院集团及旗下机构、员工的文章,多次引发舆论关注。自2021年12月以来,包括贺某在内先后有七个民事主体陆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艾芬、陈果等人承担侵权责任。截至目前,七起案件一审判决艾芬、陈果全部败诉,终审判决也已败诉六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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