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所职工路边猝死未认定工伤 家属起诉:事发上班路上,此前曾连续加班身体不适

车管所职工路边猝死未认定工伤 家属起诉:事发上班路上,此前曾连续加班身体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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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车管所职工在路边晕倒,后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终年45岁。2022年11月30日,此事发生在四川内江,离世者系内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车管所职工曾应辉。事后,内江市公安局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部门认定曾应辉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

但家属认为,当时曾应辉是在上班路上,事发前曾因连续多日“加班”值守路口,每天工作时间长,死亡是因高强度“加班”受到伤害,事发前一天还以身体不适和小孩无人照顾向单位请假,但未获准许。其参与的疫情防控工作属抢险救灾范畴,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这一视同工伤条款,认定为工伤。由此,曾应辉妻子向内江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内江市政府调查认为,曾应辉死亡地点非工作岗位、工作场所,尽管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具有合理性,但其死因系心源性猝死,非遭受事故伤害,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相关规定。此外,曾应辉并非因工外出,故死亡并非在工作岗位上,也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规定。曾应辉的死亡也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这一视同工伤条款。最终,内江市政府维持内江市人社局作出的相关《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为此,曾应辉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仍主张曾应辉的死亡应认定为工伤。

2023年8月28日,该案在内江开庭,曾应辉家属及被告内江市人社局、内江市政府在庭上各执己见。庭审结束后,法院未当庭宣判。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车管所职工上班路上猝死

家属称其事前曾加班

前一天以身体不适请假未获准

曾应辉壮年去世,对其家人来说确实是一个难以接受的事实。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曾应辉是内江当地人,1999年进入内江市公安局工作,系机关工勤人员。2012年3月过后,他一直在内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车管所工作。事发前,他是车管所的一名查验员,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时至5时。

家中,除了70岁的父母,曾应辉和妻子牟女士育有一儿一女,小儿子如今才4岁多。

“不幸”发生在2022年11月30日。当日上午,曾应辉带着小儿子离家,家属称他是去上班。家属方提供的多份相关资料载明,10时09分,他所在车管所所长何先生接到巡警电话,得知他晕倒在城区西林大桥南转盘某超市外,现场正在抢救。经查证,120接警台9时26分接到群众报警后,指派附近医院出诊。

遗憾的是,因抢救无效,现场医务人员于10时30分左右宣布曾应辉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曾应辉死因系心源性猝死。

曾应辉晕倒后猝死的内江城区西林大桥南转盘附近

后来,内江市政府在关于此事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认为,结合曾应辉生前住所地、事发时间和地点,以及何先生证词中所说的“曾应辉事发当天要到单位上班,只是带着小孩要晚点到”,曾应辉在西林大桥南转盘某超市外突发疾病死亡系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具有合理性。

曾应辉家属称,他是事发前一天下午回家的。家属方提供的一份落款2023年2月20日,并加盖内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印章的《证明》载明,根据上级公安机关部署,大队各部门人员于11月22日21时集合,并按勤务安排值守交通卡点,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其中,曾应辉轮值国道321线大千路口执勤点。11月26日晚,撤回大队;11月27日、28日,在大队营区休息待命;11月29日,正常上班受理业务,下午下班后根据上级通知回家休息。

另一份加盖内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印章的《情况说明》还称,和曾应辉在同一执勤点轮值的,是其所在车管所所长何先生。2022年11月23日起,两人每天值守时间为6时30分至次日凌晨2时,其中曾应辉的执勤时间为每天6时30分至16时。

家属方还称,事发前一天回家后,曾应辉因身体不适向单位请假,但未获准许。上述《情况说明》也载明,2022年11月29日下午下班后,17时30分左右,曾应辉给何先生打电话,告知由于前期工作强度大,身体不适且家里无人带小孩,请求第二天安排休息半天。何先生回复,因第二天要去检查新申办的摩托车服务站,窗口人手不够,希望曾应辉能坚持上班。当时,曾应辉表示,如身体没有不适,第二天就带着小孩去上班。

加盖内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印章的相关《情况说明》

单位申请工伤未获认定

家属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维持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

曾应辉离世几天后,家属将其遗体火化安葬。此后,他所在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未获认定。

相关资料显示,2022年12月26日,内江市公安局向内江市人社局递交《内江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就曾应辉猝死一事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内江市公安局提交的附页材料《内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曾应辉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况说明》中也提及,事发前一天,曾应辉以“由于工作强度大,回家后感觉自身身体不适,且30日家中3岁小儿子无人带”为由,欲在第二天请假休息半天。但该材料未经单位盖章,无落款单位,也无行文日期。

调查后,内江市人社局于2023年2月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曾应辉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应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

内江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对此,牟女士向内江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她认为,丈夫的死亡是因连续多日值守路口,每天工作时间长,受到伤害后请假也未获准许。这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按工伤对待。

内江市政府就此调查询问时,牟女士还称,曾应辉曾向她提及身体不适,但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并未去医院看病。事发前一天,丈夫向单位请假未获准许,在家休息时也曾表示身体不适,但未去医院看病。此外,在事发前不久的体检报告中,未提及丈夫身体有异常。

调查后,内江市政府认为,曾应辉死亡地点非工作岗位、工作场所,尽管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具有合理性,但其死因系心源性猝死,非遭受事故伤害,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相关规定。此外,曾应辉并非因工外出,故死亡并非在工作岗位上,也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就牟女士主张的曾应辉所受伤害适用该规定应认定工伤,并提交《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主张疫情防控工作属抢险救灾范畴,内江市政府认为,该管理办法将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作为抢险救灾工程需满足的条件之一,仅为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明确该文件的适用范围所需,对工伤认定中是否应当将疫情防控视为抢险救灾的范畴,无指导意义和约束力。“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从事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公益性活动引起的伤害,既不在工作过程中,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而曾应辉属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存在工作原因、工作过程等因素,故不能适用该条款规定。

据此,内江市政府在今年5月9日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认为,内江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维持内江市人社局作出的关于曾应辉死亡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家属不服提起诉讼

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情形成焦点

双方各执己见未当庭宣判

“连续几天在单位加班,回家第二天早上去上班,就出现这种事。”牟女士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丈夫在上班期间已感觉身体不适,但一般“不是痛得不得了,都不会去医院”,不可能有一点不舒服就跑医院去。她还称,丈夫在单位“加班”那几天,在聊天中向同事提到了腰痛。为此,牟女士在申请行政复议未能改变结果后,又提起了诉讼。

家属方在起诉状中称,事发前,曾应辉在卡点轮值,每天上路时间约10个小时。事发前不久的体检报告显示,曾应辉身体健康,没有心血管及其他方面的问题。家属方认为,曾应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二项“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情形。为此,家属诉求:撤销内江市人社局的相关《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曾应辉死亡属工伤,并撤销内江市政府的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

家属方代理人杨先生认为,根据《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疫情防控属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属抢险救灾范畴,曾应辉因此受到的伤害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视同工伤。他还称,在此前交涉中,相关部门提及需有尸检报告等依据,证明有因果关系。但他表示,根据相关规定,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不需要证明。

8月28日,该案在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家属方还提交了两份《情况说明》。家属方称,这是曾应辉同事的证言,其中提及曾应辉在2022年11月22日曾向同事提及自己腰痛,11月23日晚和同事在大队休息聊天中也提到身体不适症状。家属及代理人认为,“加班”引起了曾应辉的病,又延误了他的治疗,请假未获准许,最终导致他死亡。

但内江市人社局认为,这两份证言不符合证人证言的形式要件,对三性均不予认可。此外,曾应辉确有在事前值守卡点的情况,但是否属于抢险救灾,是不能直接画等号的。内江市政府则认为,抢险救灾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是不同的概念。

内江市人社局坚持认为,曾应辉的死因系心源性猝死,其发病时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是指外部力量直接的损害,曾应辉的死亡不符合该条款规定,事发当天也不存在抢险救灾的情形。同时,该条款规定不能将“三工”要素全排除。在内江市人社局看来,曾应辉在路口值守是和同事轮岗,可以休息,不是连续几天不睡觉,回家后如有身体不适,也有时间及时就医。

为此,尽管对曾应辉的死亡表示同情和痛惜,但内江市人社局及内江市政府坚持认为,曾应辉的死亡确实无法认定工伤。他们希望,法院维持相关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当天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休庭,表示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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