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读这些看点

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读这些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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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于8月28日至9月1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将第三次审议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杨合庆解读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的规定及此次修法的几个看点。

增加有关规定,更好体现“公正高效、便民为民”要求

杨合庆介绍,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主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应当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发挥其方便群众、快捷高效等特点,切实做到“公正高效、便民为民”,这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立法过程中始终把握的重要原则。

草案三次审议稿在“公正高效”方面增加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在“便民为民”方面,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对行政复议前置有关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在现行法基础上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列举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若干情形。

杨合庆介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将一些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多发、易发案件,在行政复议范围中进一步明确列举,可以为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提供指引,也为监督行政机关的此类行政行为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基于上述考虑,修订草案在现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主要包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增加了关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规定,这些案件可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近年来,有关地方和部门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改革试点,吸收专家、学者等外部人士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研究,提出咨询意见,供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决定时参考。

杨合庆介绍,这项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有效提升了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为了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积极作用,规范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具体工作,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对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门作出了规定。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定。主要作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二是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案件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二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复议案件;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四是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提请咨询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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