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高速上醉驾逆行狂飙31公里,遇通行车辆44台次,法院判了

司机高速上醉驾逆行狂飙31公里,遇通行车辆44台次,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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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上逆行狂飙,电影里才有的刺激情节,竟也在生活中上演,而这一切都是醉酒惹的祸……近日,湖南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23年4月18日晚,被告人万某醉酒开车,从娄底市娄星区出发。当日23时10分,万某驾驶小车从华常高速公路娄底经开区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沿华常高速由北往南正常行使。23时19分进入毛田服务区休息。23时26分,从255公里毛田服务区西区入口处由南往北逆向行驶进入高速公路。途中有多辆正常行驶车辆避让,并有2名车主报警。4月19日0时6分许,万某逆向行驶至华常高速224公里路段时,被交警部门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 222.55mg/100ml。

经调取监控视频,万某醉酒后在高速上逆向行驶31 公里,逆向行驶40分钟,遇通行车辆44台次。经鉴定,万某血液样品中酒精含量 222.55mg/100ml。被告人万某2023年4月19日被现场查获,2023年4月28日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被告人万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行,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万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死亡、重伤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饮酒一分醉,行车万分险。酒精会麻痹人的神经,让驾驶操作变得迟钝,同时酒精还会使人兴奋,让行车速度飙升。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是正常情况下的数倍,高速醉酒驾驶更是一种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酒驾不仅将自身置入危险境地,还会对其他车辆造成严重的威胁,严重的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还包括抢夺公共交通工具方向盘、恶意连环冲撞行人、开“斗气车”等,此类非理智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刑罚。广大驾驶员一定要珍爱生命,敬畏法律,一旦触犯法律红线,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根据有关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就属于酒驾,达到80mg/100ml就属于醉驾。

饮酒驾驶: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1000-2000元罚款+一次记满12分

再次饮酒驾驶:10日以下拘留+1000-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饮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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