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打车后误机起诉司机要求赔偿,法院:未预留充足时间应自担责

乘客打车后误机起诉司机要求赔偿,法院:未预留充足时间应自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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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乘客王女士在某网约车平台打车赶往机场,但最终误机,王女士一气之下将司机、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平台全部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打车费并赔偿误工费和改签费。法院认为,司机及出租车公司并无违约行为,王女士误机的原因是自己未预留充足时间,责任应当自行承担。

打车赶飞机失败,乘客将司机告上法庭

2022年7月7日,原告王女士欲乘坐9点30分自首都机场出发的航班到外地出差,早上8点17分,王女士通过某打车平台打了一辆出租车,接单司机为赵师傅。后王女士和赵师傅一直无法找到对方,直到8点46分,王女士才坐上出租车,随后赵师傅一路加速,在9点06分到达了首都机场,但王女士仍未赶上飞机。随后,王女士改签了当日10点30分自首都机场出发的航班,改签及其他税费共计958元。

事情发生后,王女士多方投诉要求赔偿,均未能解决,于是诉至法院。王女士表示,她是8点09分在上车地点下单的,但迟迟未见赵师傅的车辆,8点20分她给赵师傅拨打了第一通电话,非常清楚地告知了上车地点,后与赵师傅共进行了七次通话,赵师傅不仅看不懂地图和导航,更是描述不清楚车辆所在的位置。由于正逢北京早高峰,她不可能取消订单重新下单,只能恳求赵师傅告知她车辆所在地点,最终王女士拖着行李箱和电脑背包横穿马路,步行800多米,在8点46分才上车,赵师傅耽误了她至少半个小时的时间。

赵师傅和出租车公司则认为,王女士8点17分下单,赵师傅接单后于8点28分到达了指定上车地点,但并未看到王女士。后与王女士通电话,王女士情绪激动且不能准确表述自己所在位置,导致车辆离上车地点越来越远。接到王女士后,赵师傅在保证行车安全的情况下仅用20分钟就将王女士送到目的地,比平台预估时间快了8分钟,在整个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王女士在早高峰时段打车未预留充足时间,导致误机,完全是其自身原因。

网约车平台表示,本案为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平台并非实际的承运人,也非运输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应作为被告。另外,王女士的航班于9点30分起飞,她却在8点17分才下单叫车,未预留足够时间,自身存在明显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师傅作为司机,承载王女士是执行工作任务,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根据赵师傅提交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及与王女士的通话记录显示,王女士8点17分下单后,赵师傅于8点28分按导航到达乘客上车地点,并未超出合理范围;王女士上车后,赵师傅在保证行车安全的情况下用较短时间将其送抵目的地,未出现故意耽误王女士行程的行为。因此出租车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最终驳回了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王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导致王女士误机的根本原因是她在早高峰时段并未预留出必要的交通时间,相应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担。故判决驳回王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才担责

网约车方便、经济的优势使其已成为年轻人打车的主要途径。那么,通过网约车平台打车出现纠纷后,网约车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民法典》第809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运输合同纠纷的双方仅为乘客和承运人,网约车平台为信息服务提供者,并非实际承运人。也就是说,发生纠纷后,乘客若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是由承运人承担责任,而非网约车平台。

近年来,乘坐网约车误机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纠纷不断,那承运人是否应当赔偿乘客误机的损失呢?《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本案中司机赵师傅存在私自改变行车路线、未按约定时间到达上车地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故意“龟速行使”等违约行为,造成王女士误机,则应当赔偿王女士的损失。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简单来说,赔偿范围就是一方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和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本案中,如果赵师傅存在违约行为,导致王女士的飞机延误,王女士因此产生的改签费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的费用就属于直接损失,可以获得赔偿。若王女士因飞机耽误未能与客户签订合同,产生损失数百万,显然不属于直接损失,也是司机在接单时无法预见到的,因此不能要求承运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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