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刑事犯罪针对老人、儿童犯罪多发,寻衅滋事罪存在泛化适用的倾向,跨境赌博犯罪适用法律难度加大,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法律适用问题法检之间分歧较大……连日来,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发布数篇调研报告,指出多类犯罪在审理和监督等不同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浙闽农村“民转刑”案件较多,针对老人、儿童犯罪多发
今年5月至6月,最高法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滕伟先后在浙江省金华市、绍兴市和福建省福州市、泉州市,就“新时代农村刑事犯罪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影响”“寻衅滋事行为的刑事规制”课题进行调研。
8月16日,最高法官网发布《关于“新时代农村刑事犯罪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影响”暨“寻衅滋事行为的刑事规制”课题在浙江、福建的调研报告》。报告指出,两地农村刑事案件总体稳中有降,犯罪类型集中。
同时,农村刑事犯罪特点明显。主要表现为被告人多系男性,文化程度低,以外来人口和中青年为主,呈低龄化趋势;因恋爱、情感纠纷及涉及农村土地、相邻关系纠纷等产生的“民转刑”案件较多;再犯、结伙作案较为突出;侵财犯罪高发,诈骗犯罪增多,赌博犯罪呈明显增长态势;针对老人、儿童犯罪多发;部分地区生态环境犯罪严峻;村干部职务犯罪仍时有发生。
“民转刑”案件是近年来农村刑事犯罪的一大突出特征。基于对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民转刑”案件的调查,湖北大学农村社区研究中心曹永新在2021年发表的文章中提到,2014年9月至2019年9月,该县检察院共受理刑事案件812件1006人,其中“民转刑”案件120件151人,占受理刑事案件数的14.78%和15.01%。
曹永新指出,此类案件虽然看似寻常,发生概率低,占比不算高,但涉及层面广,牵扯人员多,激化矛盾深,后果影响大。文章分析,由于农村传统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向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和现代农村社会转型跨越,农村生产经营理念、运作方式和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相互交织,叠加呈现,导致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易发多发。
最高法发布的调研报告分析,影响农村刑事案件发生的因素,除了被告人自身原因外,还与农村城镇化带来的农村“空心化”问题严重、经济社会发展引发的纠纷增多、经济发达地区外来人口冲击等有关。农村刑事犯罪对乡村振兴战略顺利推进有很大影响。
“必须高度重视农村刑事犯罪的治理。”基于上述情况,报告建议,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强化诉源治理,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推动诉调衔接机制,防止“民转刑”案件发生。同时,要对农村特色犯罪,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治理。
寻衅滋事罪因边界不清存在被泛化适用的倾向
这份报告还在最后简短提到了寻衅滋事罪,认为近年来该罪名存在被泛化适用的倾向。
报告指出,过去十年中,浙闽两地农村寻衅滋事案件数量均排在各类罪名的前列。被告人绝大部分系年轻人,其中又以外来务工人员或无正当职业者居多,因酒后肇事、赌博引发的犯罪常见多发。因违法上访而被以该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调研发现,该罪认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被告人的主观动机难把握,容易陷入客观归责;二是对违法信访行为能否以本罪论处认识不一;三是因边界不清导致容易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四是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较难;五是行刑衔接不畅,容易导致行政违法行为被拔高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争议由来已久,多因为它是一个用来兜底的“口袋罪”。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指出,“口袋罪”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是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某些构成要件行为具有一定开放性的罪名的俗称。在1979年刑法中,被认为存在三大“口袋罪”,即投机倒把罪、流氓罪和玩忽职守罪。现行刑法对1979年刑法中的“口袋罪”进行了适当分解,但并没有完全解决问题。投机倒把罪分解后形成的非法经营罪,以及流氓罪分解后形成的寻衅滋事罪,仍然是“口袋罪”。
张明楷在2022年发表的文章《〈刑法修正案〉对口袋罪的限缩及其意义》中指出,“口袋罪”的最大特点是法条的文字表述上包含诸多性质不同、不同类型的行为,因而形成了类推解释的契机,导致对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或者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也误用“口袋罪”的规定。
张明楷认为,“口袋罪”的形成虽然源于刑事立法的缺陷,但主要原因是司法实践的滥用。他指出,近年来司法解释有注意防止“口袋罪”现象发生,但对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并没有限缩的迹象。最高司法机关应当慎重制定司法解释,避免带头适用“口袋罪”,导致下级司法机关滥用“口袋罪”。
记者梳理发现,2013年7月“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该罪的法律适用提供了较为具体的规范标准。同年9月“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拓展到网络空间。此外,相关部门出台的处理涉医违法犯罪和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文件中,明确医闹、信访活动中制造影响等相关行为可以适用寻衅滋事罪。
近年来,多位法学专家、律师曾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上述报告建议,加大对寻衅滋事犯罪案件的审判指导,以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引地方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审慎处理因信访、上访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
民事案件再审率存在明显差异,近五年法院再审改判率约为29%
审判监督也就是再审,用以纠正生效裁判中存在的错误,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只是纠正生效民事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正是由于民事再审程序的特殊性质,因此并非所有的民事裁判都可以再审,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裁判才可以启动再审。再审案件主要分为依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依法院职权决定、依检察院监督抗诉三类。
8月21日,最高法官网发布《关于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背景下民事审判监督机制创新问题的调研报告》。报告指出,近五年来,全国法院一、二审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服判息诉率总体平稳,再审率已开始逐年走低。高级法院受理的民事审监案件占全国全部审监案件数一半以上,且占比逐年提高。
报告还提出,近五年来,全国法院再审改判率和发回率分别约为29%和12%,最高人民法院该两项指标明显均高于全国。而申请再审、检察监督、依职权监督三类案件因法律规定启动再审标准不同等因素,再审率存在明显差异,且各地情况不一。
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法院推动完善再审程序运行机制,案件数量结构不断优化,再审纠错能力水平稳步提升,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报告认为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下交”和“上提”案件程序机制不尽完善,各高院审查本院纠错案件难度大、纠错难。其二,对审判监督程序法律适用问题,如申请再审主体、生效裁判认定、再审审查和审理范围、再审启动和改判尺度、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标准、检察监督案件处理等,同一法院不同部门、上下级法院之间、法检两院之间都有较大分歧,亟待统一规范和实践。其三,审判监督制度功能和机制效用发挥还不够充分,需要进一步提升发回重审、改判案件的梳理跟踪及追责等各项工作实效。
对此,报告建议,以申请再审审查案件和再审审理案件为主线,修改或明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抗诉案件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为基础,推进法检两家规范性意见的出台。以依职权再审案件为牵引,填补申诉信访事项导入审监程序的空白。
跨境赌博犯罪适用法律难度加大
此外,8月18日、8月22日,最高法官网刊发了《关于跨境赌博治理问题调研报告》《关于人民法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调研报告》。
报告提出,跨境赌博目前存在适用法律难度加大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一是组织参与国外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界定标准不明确。两罪客观行为相互交织,区分适用存在困难。二是组织参与国外赌博罪“数额巨大”和“情节严重”的适用标准不明确。组织参与国外赌博罪作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刑法条文并未直接规定法定刑,而是表述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属于援引规范。与开设赌场罪的处罚规定相比,该罪中援引规范的明确性程度较低。三是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标准适法存在不平衡。刑法修正案将开设赌场罪的第一档的最高刑和第二档的最低刑“三年有期徒刑”修改为“五年有期徒刑”。由于新型赌博方式及参赌人员范围不断扩大,该罪赌资数额很容易累计到《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获利3万元以上等“情节严重”标准,致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数大大增多。
对此,报告建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出台文件,对跨境赌博犯罪定性把握和量刑平衡等问题,通过协调进一步达成共识,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方便司法操作。
2023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办理涉企合规案件508件,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开局总体良好。但报告指出,从实践看,还存在配套机制不够完善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有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保障不到位、费用来源渠道单一;监管制度滞后引发廉政风险,一些行政、司法工作人员甚至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缺少监管,易引发腐败风险;律师如何介入以及侦查阶段是否有权申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等问题尚待进一步明确。
针对如何在审判阶段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报告提出,要争取检察、公安等部门的支持,形成合力;建立起多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在司法各个环节为合规留出接口,实现全流程贯通衔接,强化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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