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14部行政法规部分条款 取消和调整不合理罚款

国务院修改14部行政法规部分条款 取消和调整不合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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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取消和调整不合理罚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并落实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司法部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为此,国务院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修改的部分行政法规,涉及取消和调整不合理罚款。司法部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对交通运输领域内的《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船员条例》四部行政法规设定的部分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了修改。

例如,原《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此次修改删除了这一规定,主要考虑是:随着技术进步和电子政务的发展,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情况可由执法人员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没有必要再保留相应处罚措施。

此外,根据原《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且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次将罚款数额降低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司法部将继续坚持执法为民理念,边减存量,边控增量,从清理和规范罚款角度双管齐下,持续发力,进一步减轻经营主体负担,推动营造稳定公正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一方面,持续开展清理。继续组织做好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罚款事项进行清理,继续提出一批拟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尽快按程序报国务院。另一方面,加强源头治理。研究起草进一步规范监督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政策文件,拟从罚款的设定、规范、监督等角度,提出具体要求,细化制度规范,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罚款事项取消,并不意味着不管了”,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对于可以通过强化落实经营主体责任的方式实现监管效果的行为,按照改革要求,坚持创新监管、高效服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经营主体存在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督促其及时改正,完善管理制度,合法合规经营。

对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适用警告、通报批评、暂扣许可证件等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从源头上杜绝“乱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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