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旅游”受追捧,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醒潜在法律风险

“交换旅游”受追捧,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醒潜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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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国庆长假即将到来,不少网友在网络平台发布“交换旅游”求助信息,希望能找到不同城市的陌生人结对,互相提供免费住处和旅游帮助等。这样的旅行方式能节约旅游成本、结交四海朋友、深度体验当地生活,受到了不少年轻人的追捧。

“交换旅游”的法律属性是什么?“交换旅游”真的靠谱吗?怎样才能安全、愉快地度过一个“交换旅游”假期?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带来详细解读。

“交换旅游”:双务、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官解释,“交换旅游”最重要的特色就是“主打一个信任”,许多人忽视了“交换旅游”本身亦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着双务、有偿的法律特点。其原因在于,两个陌生人之所以会通过网络达成交换房屋的约定,是期待对方能够按照约定为自己提供住宿服务和旅游指南。

因此,“交换”行为本身既不是完全无偿的好意施惠,也不是纯粹的商业旅游经营行为,更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房屋短期租赁。“交换”的背后是交换双方互相提供交换旅游服务的意愿,交换双方互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官提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交换者间形成的合同有些类似于旅游合同,但并不是一个法律规定的有名合同。我国的《旅游法》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没有把“交换旅游”纳入其保护范围。因此,“交换旅游”应当符合《民法典》关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规范要求。

不同类型的交换旅游,法律性质存在差异

“交换旅游”的法律属性质是什么?法官解释,不同的交换对象、交换房屋所有权状况以及交换者的主观目的,会导致交换双方的法律关系存在很多差别,主要存在以下四种区分方式:

从交换房屋所有权类型区分,包括自有房屋和非自有房屋。自有房屋一般指交换者自己居住并拥有产权的房屋,非自有房屋通常体现为出租屋或集体宿舍,尤其体现于大学生集体宿舍。法官解释,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己自有的房屋,签订交换旅游协议。如果在租房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同意转租的,房东则有权要求违约的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高校住宿协议本质上也是租赁合同,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禁止非本校学生留宿的,学生应当遵守宿舍管理规定。

从履行方式类型区分,包括交错履行和同时履行。交错履行是指一方先为另一方提供旅行服务,待旅行结束后,由另一方再提供旅行服务。这样的履行方式更加灵活方便,但后履行一方的违约风险相对更高。同时履行是指交换双方约定日期,将房门钥匙或开锁密码提前藏在隐秘地方,待双方到达后同时交换房屋。这样的履行方式不易出现一方违约或跑路的情况。

从交换目的类型区分,包括互助目的和经营目的。大部分交换者抱着互助目的,希望彼此能够互相提供旅游服务,提升旅游感受。但部分交换者则将自家闲置房间明码标价挂在网上,偏离了交换旅游互助的本质,假“交换”之名而行“民宿”经营之实。“交换旅游”本身是一种互帮互助行为,其正当性、合理性符合社会一般行为要求即可。一旦转化为民宿经营,则民宿经营者必须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起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也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的管理要求。

从联络方式上区分,包括自主联络和中介联络。自主联络是指交换双方通过社交媒体自主发布交换信息,有交换意愿的旅行者将自行进行后续交流。中介联络是指旅行者通过专门的“交换旅游”平台,例如“闲时空”“换房旅游网”等发布交换信息。这些平台或App经过简单注册,即可发布交换信息,平台会在交换成功后收取一定数量的佣金。中介平台与使用者成立的是居间关系,中介平台有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并对用户信息进行必要核实的义务。据调查,这些平台多为新成立的平台,存在运营时间短、使用人数不多、用户协议规范性不高等情况。因此,平台能否规范、有效地履行居间义务存在现实风险。

警惕交换旅游存在的四大法律风险

法官介绍,在交换旅游实际操作中,交换双方出于信任对方、怕麻烦、缺乏法律意识甚至规避法律监管等因素,一般只是事先简单查看对方的学生证、身份证、房屋照片后达成口头协议,并不会特意达成书面合同或约定出现纠纷后的争议解决方式。一旦出现纠纷,会产生很多后续麻烦。法官提示,交换者在交换旅游过程中,应该警惕以下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风险一:一方白嫖跑路、"照骗"货不对板,产生违约风险

一名小红书网友吐槽自己“交换被坑”的经历,其通过某社交平台约定在“五一”期间去青岛一网民家中交换旅游,但到达约定时间地点后,对方却拉黑消失,网友无奈只得临时寻找高价旅店。

法官解释,由于交换旅游双方系通过网络达成约定,交换者一般通过照片查看房源,达成合意。如果房主公布的房源信息失真或一方交换者中途变卦临时跑路,将构成违约,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欺诈。如果是通过交错履行进行的“交换旅游”,后履行一方不靠谱,白嫖后删除拉黑或直接跑路,在法律上将构成根本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由于交换双方天各一方,即便拥有债务请求权,囿于时间、金钱成本,难以真正追究违约者的违约责任。

风险二:不法分子假“交换旅游”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

据媒体报道,“交换旅游”有形成不法产业链的趋势,相对轻微的有民宿、酒吧、旅行社经营者包装成旅行者,在旅游者到达当地后通过各种话术诱导、强制消费;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招嫖者、网络骗子等把自己包装成资深老练的成功人士或热情老乡,伺机骗取财物或行不轨之事。

法官提示,在“交换旅游”过程中,双方深度交换生活场所,而且无真实可靠的实名验证方式,如果财产被骗被盗或遭遇抢劫、性骚扰等,交换者几乎无力保护自己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如果交换者的开门方式被对方复刻,而且对方有明确的房屋地址,被侵害的风险甚至会长期存在。

风险三:协议禁止转租的出租房或学生宿舍不能进行“交换”

法官提示,“交换旅游”是交换者对自己拥有的房屋使用权的以物易物的交换行为,但是对于自己没有权利交换的房屋使用权,譬如租赁协议明确约定禁止转租或禁止协议登记以外的人员居住的,“交换”行为则可能构成违约。

法官介绍,大学生中还衍生出一种交换旅游的方式,就是双方去到各自的学校,帮助对方上课签到,利用课余时间去对方所在的城市进行旅游。然而,这种行为无疑会给交换者室友和其他同学带来安全隐患。北航、哈工大、武汉大学等高校均通过微信公众号发文等方式明令禁止学生私下交换宿舍,如有违反校园行为规定的,则可能受到学校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风险四:私自经营民宿行为违法

法官介绍,北京市通州区陈某和白某从某小区业主处租赁公寓改装成民宿后当起了“二房东”,二人通过网络发布短租信息招租牟利。经派出所查实二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后,二人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和罚款1000元。

法官提示,打着“交换旅游”的幌子出租房屋,实质上构成民宿经营。民宿经营的本质是短租房,未经登记而通过各种社交软件开展“民宿”经营系非法经营行为,一经查实则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惩罚措施。此外,根据《民法典》第279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在小区内经营“城市民宿”的经营者,除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管理规约外,还应当得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

最后,法官提醒交换者注意以下几点:提前签订交换协议并缴纳保证金、提前做好物品登记,发生纠纷时及时取证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法院起诉、明确交换行为红线、建立系统的法律保障体系、做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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