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四川遂宁市蓬溪县公安局公布一起“公厕偷拍”案件,男子潘某某因在蓬溪县某公厕偷拍一名男性如厕被抓获,警方在其手机内发现多张男性隐私照片。目前,潘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潘某某已被警方控制
“我在那里上厕所,突然看到有只手伸过来,还拿着手机拍我……”6月10日21时35分许,一大爷报警称被人偷拍,蓬溪县公安局普安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偷拍男子控制并带离现场。
经查,当日21时25分许,一大爷在蓬溪县某公厕如厕时,潘某某利用自己的手机偷拍其隐私部位。民警在潘某某手机内发现多张男性隐私照片。据潘某某交代,偷拍他人隐私能满足自己的特殊癖好。
目前,潘某某已被蓬溪公安依法行政拘留,所偷拍照片均全部被删除。
警方提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项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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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口味得有多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