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法律文书与救济机制

36法律文书与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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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小伙伴大家好,我们今天带背的知识点呢,是法律文书和救济机制。那么在法律文书当中啊,我们讲过判决,裁定和决定。那么判决呢,它解决的是实体性的问题,所以它应当采用书面的方式。而裁定呢,它主要解决程序性的问题,而少数裁定呢,会涉及到实体性的问题而决定啊,它主要是为了保障诉讼秩序的正常进行。所以大家可以把那些常见的用决定的情况记清。我们知道,回避用决定罚款和拘留用,决定延期,审理用决定申请顺延期限,最终用的也是决定。那么在救济制当中啊,我们包括了复议,上诉和再审,而其中复议呢,又分为本院复议和上议级法院复议。那么回避的决定呢,是本院复议的,而罚款和拘留的决定是上亿级法院复议。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是本院复议的。而执行当中有几个裁定是上亿级法院复议的,分别是执行管辖仪的裁定,执行行为仪的裁定和驳回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此外,如果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它配备的救济机制也是上亿级法院复议,那么有三种裁定是可以上诉的,分别是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宜的裁定。但是,在小额诉讼中,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宜的裁定是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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