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于擅自砍伐被大风吹倒或已经枯死的树木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认识,部分案件处理引发了争议。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专门规定。
为统一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解释》明确对盗伐此类林木的,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裁量刑罚时,应当从严把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滥伐此类林木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介绍,作出以上规定,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明确提出:“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枯死木’等因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据专家介绍,之所以对已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林木仍实行采伐许可,主要是因为森林资源具有整体性,已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林木仍具有一定的生态功能,仍可防风固沙,或者为野生动物提供栖息之所;森林资源具有自然恢复的弹性,严重毁损甚至看似已经“死亡”的林木仍然可能萌发新芽、恢复生机。
“林木是否在采伐前就已死亡或者严重毁损,有时难以识别,如规定此类林木不需采伐许可,则难以避免‘浑水摸鱼’,不利于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喻海松说。
另一方面,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如果林木确实已经死亡或者严重毁损,则其生态价值相对有限,有关的非法采伐行为对森林生态的破坏相对较小。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相关案件处理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对盗伐、滥伐风倒、火烧、水毁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林木的,不能与盗伐、滥伐正常生长的林木“一视同仁”,而应实事求是,体现区别对待,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严格控制,必要时可予以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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