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自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条文示意一,安全生产法的生效日期法律通过以后,必然面临从什么时候起开始生效,在什么地域范围内生效,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它关系到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从何时起开始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围,它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本条关于法律的生效日期的规定是解决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指法律开始施行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这是任何一部法律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一般都在法律的最后一条加以规定。法律施行起始日期一般根据该部法律在施行前是否需要做必要的准备工作确定。从我国已制定的法律来看,对生效日期的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其一,直接在法律中规定本法自某年某月日起施行。其二,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而只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通过的法律。其三,规定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取决于另一部法律的生效日期。安全生产法的生效日期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即直接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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