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即将迎来首个全国生态日。
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的主要背景是什么?有何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保领域立法的总体情况如何?有何新进展新特点?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接受了包括红星新闻记者在内的媒体采访。
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形式设立全国生态日
彰显其权威性、严肃性
“全国生态日是我国在生态文明领域的综合性活动日,意义特殊重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形式设立,彰显其权威性、严肃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说。
许安标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回答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2005年8月15日考察湖州市安吉县首次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论断。这一论断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党全国推动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成就。
许安标表示,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体现了首创性、标志性、独特性,具有鲜明的辨识度,意义重大,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有利于久久为功、持续发力,以钉钉子精神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有利于进一步向国际社会讲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故事,更好参与全球环境和气候治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19件
目前我国已有相关法律30余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实施宪法关于生态文明的规定,加快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立法修法步伐,不断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划定生态红线,守护绿水青山,推动美丽中国建设。
许安标介绍,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载入宪法,确立了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为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宪法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19件,正在审议1件,还作出有关决议1件。同时,全面清理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相适应的内容,加强法律法规的衔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目前,我国已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还有其他大量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形成并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
逐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四梁八柱”
许安标表示,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成就,有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2014年修改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生态文明”,此后制定或修改的多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均对此作出规定;多部法律还在“总则”中规定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障生态安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内容;2019年修订后的森林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长江保护法和黄河保护法规定了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等。
二是在立法形式上,统筹立改废纂等多种形式。在“立”的方面,先后制定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核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湿地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黑土地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10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填补了有关领域的立法空白,完善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改”的方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森林法等法律作了全面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等作了较大幅度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还进行了多次修改,法律规范更加明确具体,增强了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在“废”的方面,2021年新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法后,同时废止了1996年制定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此外,认真研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积极稳妥推进编纂环境法典的研究工作。
三是在立法领域上,将生态环境保护向国家安全、特殊区域和流域保护等领域进一步拓展。在国家安全方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向维护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生物安全等国家安全有关方面拓展,制定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核安全法和生物安全法等。创新性制定了特殊区域和流域保护的法律,打造大江大河治理的重要标杆,制定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保护好“耕地中的大熊猫”,制定黑土地保护法。
四是在立法内容上,逐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四梁八柱”。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法律进一步强化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控制、联合防治、政府责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制度,新增加了约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补偿、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比如,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具体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条件和内容,明确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增加了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公益诉讼的规定。
五是在法律责任上,全面强化、统筹适用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切实解决生态环境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引入按日计罚、环保部门可以对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备查封扣押、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的违法行为人采取拘留、双罚制等严厉手段,有力强化了法律责任。刑法从重设置环境犯罪的法律责任,民法典增加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也对环境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惩重罚,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进一步强化污染者责任,进一步增强法律制度的刚性和约束力、威慑力。
许安标表示,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和常委会部署,抓好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生态环境立法工作,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恒心和毅力,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更加扎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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