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消毒产品厂家生产、销售违规添加禁用物质的抗菌制剂过程中,主观恶性大、产品涉及面广、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等情节,检察机关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形式,指导行政机关厘清法律适用难题,依法适用更严处罚规定,让违法企业得到应有惩戒。
8月10日,最高检和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了一批抗菌制剂非法添加专项监督典型案例,其中就包含一起这样的案例。
据披露,杭州某公司于2019年开始生产、销售表麻抑菌液,产品销往全国十余个省份的医疗美容机构,其生产的多个品牌的表麻抑菌液中违规添加麻醉药物利多卡因。利多卡因作为酰胺类局部麻醉药,如在缺乏麻醉药物使用资质且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可能导致皮肤过敏、支气管痉挛、呼吸窘迫综合征等不良反应,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2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线索后,经认真研判,决定由省院直接立案办理,并联合省卫生健康委成立专案组,积极调查取证。专案组会同属地检察院、卫生健康部门对涉案企业生产车间及仓库等场所进行勘验检查,依法提取涉案企业的表麻抑菌液共计7种10个批次的样品,经送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和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分别检测,均检出利多卡因;同时,浙江省检察院就调查中发现的关联企业所涉违法事实,及时商请企业所在地检察院进行协助调查。
2022年3月,浙江省检察院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与省卫健委开展磋商,并达成磋商意见,由省卫健委指导杭州市卫健委对涉案生产企业依法调查处理。在办案过程中,专案组持续跟进,围绕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添加物质的定性问题、行为违法性以及行政处罚依据等法律适用问题,牵头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法学专家、理化检验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基于涉案厂家生产的产品连续检出禁用物质利多卡因,且含量高,而该厂家并无其他需要使用利多卡因原料的产品等情形,可认定涉案厂家存在非法添加行为。结合本案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情形,明确本案可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同时,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022年6月,杭州市卫健委综合考虑本案主观恶性大、产品销售市场涉及面广、危害性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且违法主体曾多次被行政处罚等情节,依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和《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的规定,对涉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余万元、处货值7.5倍罚款34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注销该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责令该企业召回、销毁已上市销售的违规产品,目前已召回违规产品9489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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