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6期: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和撤回问题

第1146期: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和撤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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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张庚元律师。今天我们来一起学习九民纪要的第一百零八条,也就是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和撤销的问题。咱们先来看看原文啊,第一百零八条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因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的。因申请人不再具备申请资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该裁定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再次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以上述清偿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为由,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查实后应予支持。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系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初步认可。破产申请受理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追许。除非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之前的音频当中,我也反复提到过,债权人申请债务人公司破产的条件是很明确的,就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简单地说就是资不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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