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国家网信办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起草,旨在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
贝壳财经记者注意到,对于此前有小区因强制使用人脸识别而遭遇的争议,《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不得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作为出入物业管理区域的唯一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身份验证方式。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对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表示,整体而言,《征求意见稿》的规范安排旨在提升人脸识别技术的规范应用与合规水平,进而实现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及其他人身和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字里行间蕴含着三项核心关切:强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中的法律治理和伦理治理的多重统一、重在实现与各项上位法规范的体系衔接和制度配套、突出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中的目的性和必要性要求。
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
吴沈括告诉贝壳财经记者,《征求意见稿》强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中的法律治理和伦理治理的多重统一,要求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得利用人脸识别技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明确,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显著提示标识。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建设、使用、运行维护单位,对获取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非法泄露或者对外提供。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而对于目前存在的人脸识别可能被“滥用”的担忧。《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的,应当优先选择非生物特征识别技术方案。此外,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辨识特定自然人的,鼓励优先使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权威渠道。
吴沈括表示,《征求意见稿》重在实现与各项上位法规范的体系衔接和制度配套,特别注重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关人脸识别的专门规定的统摄引领下,细化针对具体场景的规则要求,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例外设计,为治理规范的匹配迭代留下必要的延展空间。
宾馆、银行、车站等不得以办理业务为由强制人脸识别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宾馆、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经营场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的,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为由强制、误导、欺诈、胁迫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
对此,吴沈括表示,《征求意见稿》注重规定针对重点场景的技术应用专门治理规则,涵盖旅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及其他可能侵害他人隐私的场景,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场景,组织机构为实施内部管理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场景,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远距离、无感式辨识特定自然人的场景等等,及时回应了社会公众的焦点关切,也为具体合规操作提供了直接、明确的业务规则。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则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
“《征求意见稿》注重引入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治理的专项机制,特别是明文规定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处理人脸信息,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以及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反映了监管机关前移治理关口、最大限度降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风险水平的综合治理思路。”吴沈括说。
吴沈括建议,为了实现人脸识别技术治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可以着眼实践场景应用中日渐多见的算法因素,调研并针对重点场景中的人脸识别算法运用引入或明确专门的合规要求,从而增强其直接的业务指引效果;细化重点监管机制的运行方式和程序时限,例如围绕相关备案机制细化规定与当下业务实践相匹配的操作规范与具体期限,进而提升监管工作的效率效能;着眼提高合规操作的明确性和确定性,针对特定的合规动作划定清晰的实现基线,例如就人脸识别应用场景中的“匿名化处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其实现途径和实现程度,助益各方合规主体准确理解和把握必须达到的合规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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