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高法行申10407号—编制并批准利用总体规划纠纷案

(2019)最高法行申10407号—编制并批准利用总体规划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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柚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国土空间规划)什么的就没弄明白过……
今天的两个问题真的困惑了好久:
1.评标委员会成员之一串通投标,若需要更换后重新评标,那重新评标时究竟是只针对该具有违法行为的成员所评部分内容进行重新评呢?还是由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呢?亦或是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均需更换后重新评标?
2.对于应当由政府投资的“纯”公益性项目,能不能交由平台公司投资建设呢?是否当然会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呢?(ps:看到一个观点:“若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相对企业规模和收入来说很小、可承受,则国有企业的融资建设属于合理的承担本应政府承担的公益性支出,是国有企业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体现了自身的社会责任,不能因此认定为隐性债务”,可惜我尚未找到该观点的支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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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笑傲江湖嗨

    宝贝检索不到的就都是灰色地带 就不要再检索了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行了 定一个招标的,就算你全部都换了你们也是中不了标的

    柚子小律 回复 @笑傲江湖嗨: 不是不是,是我们在处理一个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业主方在问这种情况下他们该怎么处理,不是我们自己投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