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需要,督促保荐机构强化质量意识,加快从注重“可批性”向注重“可投性”转变,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7月21日,沪深交易所联合发布《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价办法》基于投资者视角对上市公司质量进行多角度评价,实现保荐执业过程与保荐执业成果的有机连接。总体看,评价工作有以下特点:突出目标导向,科学设置评价体系;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一票否决”;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强化保荐机构约束;设置过渡期安排,便于市场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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