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线交易新规背后:高管及亲属频繁触发,半年逾百家上市公司致歉

短线交易新规背后:高管及亲属频繁触发,半年逾百家上市公司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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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证券法》要求,规范监管工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稳定市场预期,7月21日,证监会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规定》主要有9方面内容,其中,明确特定投资者持有证券计算标准。根据《证券法》第 44 条规定,大股东、董监高与其配偶、子女、父母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证券合并计算,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大股东、董监高及其亲属触发短线交易行为的现象不断。贝壳财经记者据Wind数据不完全梳理发现,今年上半年,就有逾130家上市公司发布股东及其亲属短线交易并致歉的公告,其中,上述短线交易行为主要是因为误操作或是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而产生。

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制定相关规则的条件较为成熟

所谓特定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投资者在6个月内,将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卖出后又买入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认为,作为预防内幕交易的前端控制措施,《证券法》第4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有短线交易行为的,其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种类和交易方式日趋丰富,前述原则性规定难以适用于各种复杂场景,出台一项专门性规则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整体来看,制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规则的条件较为成熟。据了解,自 1993 年引入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以来,我国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一直在不断完善。1999 年《证券法》立法及 2005 年、2019 年两次大规模修订,都对特定短线交易制度条款进行了调整完善,增加收缴违法所得、扩大适用证券范围、将近亲属纳入规制范围等规定。此外,2020 年实施的新《证券法》 还授权证监会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例外情形。

与此同时,监管实践不断丰富。在立法司法层面,全国人大法工委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九龙山国旅案”判例均明确“买入后具备大股东或董监高身份的投资者六个月内卖出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证券的”,应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在监管层面,证监会相关部门和单位陆续出台了多个监管口径。

此外,证监会认为,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新业务不断涌现,对可交债换股、可转债转股、ETF 申购赎回、国有股份无偿划转等因业务本身特性导致的短期股份增减,如果机械认定为特定短线交易,没收其收益,必然影响业务开展,增加市场成本。同时,在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名义持有的境内股票,如果不予以豁免,必然影响沪深港通机制正常运行。

《规定》从九大方面进行明确,大股东、董监高及其亲属均需遵守规则

《规定》全文17条,主要有9方面内容,包括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主体范围;明确特定投资者持有证券计算标准;确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适用证券范围;明确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不跨品种计算;界定特定短线交易买卖行为;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豁免情形;确定境内机构适用标准;明确外资适用标准;完善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监督管理相关安排。

其中,在明确特定投资者持有证券计算标准方面,根据《证券法》第 44 条规定,明确大股东、董监高与其配偶、子女、父母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证券合并计算,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大股东、董监高及其亲属触发短线交易行为的现象不断。贝壳财经记者据Wind数据不完全梳理,今年上半年,逾130家上市公司发布股东及其亲属短线交易并致歉的公告,不过,这些短线交易行为主要是因为误操作或是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而产生。

比如,7月20日,唐人神、中芯集成、元隆雅图等三家上市公司发布短线交易致歉公告。其中,唐人神监事违规卖出100股,最终查明此次卖出系误操作导致,不具有交易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日前,东阿阿胶高管女儿短线交易一事也引起市场热议。彼时,东阿阿胶也发布致歉公告称,本次短线交易为误操作,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贝壳财经记者从中国证监会官网发现,近一年来,中国证监会仅公布了一则关于短线交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任热景生物监事、研发部经理韩伟控制使用其配偶的证券账户,短线交易公司股票。最终,中国证监会对韩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规定》也明确了相关豁免情形。比如,结合监管实践,证监会对优先股转股、可交债换股、可转债转股、ETF申购赎回、证券转融通、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权激励行权相关行为、证券公司购入包销后剩余股票、做市商交易等11种情形予以豁免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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