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上午,秭归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医务人员涉嫌受贿罪案件,秭归县卫健局90余名干部职工到庭参与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在先后担任秭归县某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器材采购、资金拨付、业务发展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05500元人民币,个人实得407100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1月至2021年9月,宋某某利用担任秭归县某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该院副院长孙某某,非法收受医疗器械销售商刘某现金165700元,个人实得82800元,非法收受医疗器械销售商姚某某现金30800元,个人实得15300元。
2016年1月至2021年9月,宋某某利用担任秭归县某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现金20000元。
2015年5月至2021年9月,宋某某利用担任秭归县某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某电子贸易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周某现金90000元。
2015年1月至2021年9月,宋某某利用担任秭归县某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湖北某药材有限公司和重庆某医药公司医药代理商某某现金69000元。
2016年1月至2021年,宋某某利用担任秭归县某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十堰某药业有限公司、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医药代理商王某某现金45000元。
2016年1月至2020年9月,宋某某利用担任秭归县某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安徽某医药有限公司代理商兼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某现金8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指控罪名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并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了意见。
因案情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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