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好好开着车,却被诬陷撞了人,本是好心想先将伤者送医治疗,路上又遇“局中局”,被“碰瓷”同伙冒充的警察要求私了赔偿。近日成都驾驶员潘先生遭遇了这样的“无妄之灾”。还好成都锦江法院通过审理还他清白,并将诈骗团伙绳之以法。
这是一个分工明确的5人团伙。他们挑好一处路段,由罗某、何某驾驶车辆,刘某及同伙先后下车分别待机寻找作案目标实施“碰瓷”。将潘先生锁定为作案目标后,刘某骑着一辆事先使用“老虎钳”夹断车锁的共享单车,与潘先生驾驶的汽车相向而行,利用潘先生超车之机故意碰撞其驾驶的车辆并佯装受伤倒地。潘先生掉头下车查看之时,刘某使用事先准备的鳝鱼血喷入耳朵,造成耳朵受伤的假象。
随后,潘先生送刘某前往医院的途中,刘某使用罗某手机拨打“自己人”接听的虚假“110”,“自己人”冒充警察要求潘先生私了。潘先生通过二维码转账2万元。
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何某、刘某、朱某甲、朱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依照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朱某甲、何某、朱某乙、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2000至20000元不等罚金。
法官说法:
“碰瓷”现象性质恶劣,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
现实中,不法分子有的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来实施。有的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系被害人所致来实施。有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后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
“碰瓷”行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构成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不同罪名。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