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超过28天就不可以主张权利了吗?

工程索赔超过28天就不可以主张权利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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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9条规定了索赔
19.1条就约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那么,是不是超过了28天,当事人就不能再主张相关索赔权利了呢?
在该问题上,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并未形成统一意见,甚至最高院的意见也是模棱两可。
最高院意见一,超期无效。
承包人的工程索赔,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28天内提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丧失要求追加付款的权利,
工程停工需按期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停工损失以业主批准为准,否则责任自担。因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针对上述主张,并未履行及时进行工程签认、28天内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等合同义务,故对承包人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意见二,超期有效。
合同约定逾期索赔即丧失权利的,人民法院认定索赔期限条款系“当事人对于解决纠纷的程序性约定”,逾期提出索赔并不丧失索赔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但上述约定系当事人对于解决纠纷的程序性约定,并非权利的存续期间,业主方关于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在28天内主张即丧失索赔权的观点不能成立,原判决适用法律并无错误。

最高院意见三:合同条款并未明确约定超期就丧失索赔权利的,承包人不丧失权利。
《施工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该条款并未明确约定超过期限提交有关资料和凭证,就丧失索赔权利,因此即使超过索赔期限索赔,承包人并不当然丧失索赔权利。

最高院意见四:承包人提交的索赔证据为单方制作,未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确认,且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出索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某局的停、窝工损失等问题。二审中,土石方、桥涵施工停、窝工损失部分。某局主张该部分损失共计3831319.69元。经查,某局所提供的证据均为其单方制作,并无监理单位或业主方的确认,且某局并未依约向业主方及时主张上述损失。《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6条规定,一方向另一方索赔,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需提供索赔发生的有效证据;因工期延误等情形造成经济损失时,需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在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并于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本院认为,窝工索赔的时间限制和相关要求是窝工索赔事实能够被准确确认的前提,也是判断合同当事人处理实际施工问题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对控制施工成本和进行施工管理均具有重要意义,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程序性限制。某局未及时主张土石方及桥涵工程施工期间的停、窝工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本院对某局有关土石方、桥涵停、窝工损失及相应的管理费损失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我认为,索赔是双方的合同约定,并不是诉讼时效,索赔期限应当理解为双方约定的超期后的免责事由。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诉讼中仍然可以提出索赔,但是因为双方已经约定了超期免责,所以会丧失要求赔付金额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所以,建议大家在合同管理中,要加大对索赔事项的注意,发生索赔事项,要及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主张,避免超期带来的法律风险。
以上内容来自专辑
用户评论
  • 书香气质7890

    主播专辑录制的真不错,音色也非常好,可以互关交流一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