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1)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不动产的所有权自登记时起转移。
(2)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4.合同解除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主物及于从物,从物不及于主物】
(2)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15.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还没有评论,快来发表第一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