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鼠为鸭”相关食堂、学校、市监部门该担何责?律师解析

“指鼠为鸭”相关食堂、学校、市监部门该担何责?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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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江西公布鸭脖事件调查结果:联合调查组认定饭菜中异物是鼠头。经认定,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对此次事件负主体责任,涉事企业负直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监管责任。

鼠头鸭脖事件相关方可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李楷认为,对于涉事企业即食堂来说:根据通报,目前,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吊销涉事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涉事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顶格处罚。如果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还可以向涉事食堂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涉事食堂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学校来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另外,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来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果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如果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规定,如果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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