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检察院公布“12·1”广州地铁路面塌陷事故案

广州检察院公布“12·1”广州地铁路面塌陷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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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广州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发生在广州市的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典型案例8件。其中案例一“周某、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即“12·1”广州地铁路面塌陷事故案,最终两名被告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周某系某地铁站暗挖土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总监和实际负责人,主持日常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为该项目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2019年12月1日9时15分许,该地铁工程项目发生拱顶透水坍塌事故,由于项目部未及时对坍塌路面进行围蔽,造成行经此处的被害人石某、石某伟、罗某某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000多万元。经事故调查认定,周某、王某某对事故发生均负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王某某投案自首。

2020年10月21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以周某、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月21日,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基于两被告人自首、所属单位赔偿、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2021年12月31日,天河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原因进行剖析,有以下原因:

道路施工前没有进行全面地质勘察。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设计图要求组织落实全面地质详勘,未使用超前地质勘探,未充分掌握施工区域及附近地层变化与分布特征、地下地质水文情况等;受地表建筑物、立体交通及周边人流车流极为密集等因素影响,加密勘探受限,勘察精度与地质复杂程度不匹配,暗挖法施工遭遇特殊地质环境等因素叠加,引发拱顶透水坍塌。

道路施工中未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渗水、溶洞等风险征兆,未采取针对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围蔽警戒措施;地面值班人员和项目部管理人员接到突水报告后,未能意识到突水掉块可能导致地面塌陷的风险,仅下达指令要求地下作业人员撤离,未及时组织对作业区域上方路面进行紧急围蔽和警示过往人员车辆,没有及时启用备用设备,导致事故发生。

道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落实。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未在现场履行责任,项目部未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调整施工方案;缺乏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应急救援预案对风险辨析不到位,对地下突水、塌方等无相应的防范处置措施和地下地上联动机制,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深入排查原因并消除事故隐患。

监理机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到位。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项目总监长期空岗没有任命,未按要求配置监理员并开展监理工作,未对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工程进行监理,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会议决议,增加必要的地质探测手段;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及落实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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