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需要管理员工,给付员工劳动报酬,但并不意味着企业连同员工的私生活也“责无旁贷”,非得要插上一杠子
近日,一张温州乐清市一企业“关于禁止婚外情和出轨通知”的图片引发公众热议。根据该通知,“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宣扬忠于家庭、忠于夫妻爱情、爱护家庭而全心工作的企业文化,公司在职已婚员工,禁止有‘婚外情’‘出轨’‘包养小三’等不良现象,凡被发现者,均做辞退处理”。据报道,6月12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称,公司的初衷是想倡导员工家庭和谐稳定,避免因为上述情形出现状况影响工作,“家庭和谐才能稳定工作”。
↑图据极目新闻。
可以理解企业如此要求的初衷。企业要发展,谁不想要稳定的员工?一般来说,对家庭、对配偶忠诚的人,大抵上也会对单位忠诚,珍惜工作,尽心履责。发布一份严厉的通知,禁止有“婚外情”“出轨”“包养小三”等不良现象,亮出了一旦触碰高压线就作“辞退处理”的处罚态度,还有哪个已婚员工舍得拿自己的饭碗来开玩笑?
出发点固然没错,所倡导的价值观也很好,但问题是,这事该不该企业来管?的确,企业一旦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就形成了劳动关系,用通俗的话来说,从这一刻起,员工就是企业的人了,企业需要管理员工,给付员工劳动报酬,但并不意味着企业连同员工的私生活也“责无旁贷”,非得要插上一杠子。
一般来说,员工是否出轨、有“婚外情”,这属于他们的私生活范围,自有社会道德来评价和约束,就算员工因为生活不检点,与他人之间发生了纠纷,也有法律渠道来解决,法院的一纸判决想必比企业的要求管用。倘若这种私人生活影响不到劳动效果,也用不着企业站出来进行干预。
当然,企业也可以说,员工“出轨”“婚外情”等情况,会影响自己的商誉,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必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确,如果有一些企业员工私生活不够检点,带来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侵犯了企业权益,那不利于企业发展。对此,企业可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求员工遵守,如果发生侵害商誉的行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恢复商誉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而不是一开了之。
不仅如此。企业想要以“出轨”“婚外情”“包养小三”等为由将员工作辞退处理,也不是随心所欲的事情,现实中可能很难通过法律这一关。翻看劳动法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并没有规定员工的私生活混乱、个人道德状况不佳也位列其中。
这并非是法律的“缺项”。立法的目的在于,在劳动关系中,尽可能限制道德的因素。劳动者的私生活如何,属于道德的范畴,一般来说并不会影响劳动本身。既然社会道德层面对一个有“出轨”“婚外情”等私德有亏的人,已经作出了负面评价,让他们付出一定代价,在现实生活中,再直接因此砸掉他们的饭碗,这并不符合劳动立法的本意。
市场的归市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作为企业,不要因为雇主的身份,就产生高高在上、无所不能的优越感,突破法律底线,将管理触角伸向员工的私生活。作为公民,员工有必要感受善意,努力向善而行,做一个好配偶,做一个好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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