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寒论 第五 第六 条

伤寒论 第五 第六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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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论第五条:伤寒二三日 阳明 少阳证不见者 为不传也。
第六条:太阳病 发热而咳 不恶寒者为温病,若发汗已,身灼热者名风温。风温为病 脉阴阳俱浮,自汗出 身重 多眠睡,鼻息必鼾,语言难出,若被下者小便不利,直视失溲,若被火者 微发黄色 剧者如惊痫,时瘛疭。若火熏之,一逆尚引日,再逆促命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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